在我国,关于就业实习和就业见习的立法还是空白,就业见习制度还没有真正纳入法制的视野,为了解决突出的就业问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让就业见习制度适时入法,已经显得尤为重要。
浙江省人大代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书记周柳军曾经建议,为了更好解决就业问题,应立法保障青年就业见习。
周柳军表示,目前有关职能部门已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年群体的就业创业,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举措。“但总体而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策举措尚不够完善、不同部门之间政策缺乏整合衔接、不同地区之间进展情况不平衡等问题,离形成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工作格局还有一定距离。”周柳军认为,建立见习基地的意义非常重大,是对企业和青年互利互惠的“双赢”工程,是解决青年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具有持久的发展生命力。“一是青年就业见习的保障政策还没有得到普遍落实,青年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青年的见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这些对深化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造成了制度性困难。二是青年的就业见习理念和意识有待进一步培育。缺乏有效的宣传渠道,不少青年对见习工作了解不深,对其内涵和意义不清楚。三是全社会关心促进青年就业见习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在高校、用人企业方面的激励机制还需探索完善。”[9]
就业见习制度在中央立法中是空白,但是地方立法有成功例子。目前,我国关于就业见习的地方立法例分为两种: 一是,单行立法例,即专门制定的关于就业见习的条例,最早、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的是《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此立法例最大的好处是对就业见习规定得比较具体,可操作性非常强,是规制就业见习制度的上选,同时,还可为今后的中央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是,在地方的就业促进条例中专列几条有关就业见习的规定,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做法,此立法例,最大的好处是节约了立法成本,但是,对就业见习的规定非常粗糙,其原则规定比较多,可操作性比较差,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制定单行的条例为好。
(一)单行立法例
它即专门制订的关于就业见习的条例,最早、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的是《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次,采用此立法例的还有湖南省的《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地方立法。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的相关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同时学校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实习谋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上述条例对就业见习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见习期限;见习计划安排; 岗位职责; 见习待遇;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2009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联合颁布了《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就业见习制度之地方立法的第二例。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有三: 一是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二是在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三是见习单位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该办法具体规定了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见习的补贴方式,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见习单位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并规定了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在地方就业促进条例中单列几条
采此立法例的地方为大多数省市。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条例中有关于就业见习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青年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参加青年职业见习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11条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以及特定就业政策补贴; 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第17条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www.xing528.com)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鼓励企业选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担任实训教师,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接收学生实习方面发挥示范作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完善实习制度,扩大实习基地范围,组织学生实习; 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提高学生的求职能力。第53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见习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接收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按照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18条规定:政府鼓励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指导。用人单位对见习人员给予补贴的,政府应当给予单位适当补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联合设立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44条规定了一个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等院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此规定可谓关于就业见习的最为简单的规定。
[1] 参见王亚栋: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王亚栋在部分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http: //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9-08/20/content_320060.htm,发布时间: 2009年8月20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8日。
[2] 参见李欢乐: 《就业见习: 一个三方共赢的就业促进模式》,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1月23日第002版。
[3] 参见白天亮: 《就业见习,能否缓解就业难?》,载《人民日报》2009年7月16日第017版。
[4] 参见王亚栋: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王亚栋在部分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http: //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9-08/20/content_320060.htm,发布时间: 2009年8月20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8日。
[5] 参见李欢乐: 《就业见习: 一个三方共赢的就业促进模式》,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1月23日第002版。
[6] 参见贺玲、陈岚君、高瞻: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证调查与法律分析》,载《高等教育研究》(成都)2010年第2期,第35页。
[7] 参见白天亮: 《就业见习,能否缓解就业难?》,载《人民日报》2009年7月16日第017版。
[8] 参见贺玲、陈岚君、高瞻: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证调查与法律分析》,载《高等教育研究》(成都)2010年第2期,第37页。
[9] 柴燕菲、汪恩民: 《浙江省人大代表周柳军: 应立法保障青年就业见习》,载 中 国 新 闻 网,http: //www.chinanews.com/edu/news/2010/01-30/2100383.shtml,发表时间: 2010年1月30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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