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见习制度中,还有一个主要问题需要厘清,就业见习的义务和责任归属问题,即就业见习是政府部门的就业促进的义务和责任,还是用人单位的? 抑或是高校的? 抑或政府、企业和高校三者都有就业见习的义务和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就业见习不是一个主体的义务,而是政府、企业和高校三者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在就业见习中主要义务是: 出台配套政策,明确就业制度安排; 督促企业和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 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建立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就业见习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见习经费的支出标准、范围和拨付程序等,确保见习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见习经费安全运行; 对建立了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提供税收的减免; 对就业见习者提供适当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企业在就业见习中主要义务是: 建立见习基地; 与见习者签订见习合同; 为见习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 正式录用适当比例的优秀见习者; 不能将见习者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使用,必须支付合适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他们购买一定的社会保险。(www.xing528.com)
高校在就业见习中义务,目前的各项规章中基本将高校排除了就业见习制度,其原因主要有二: (1)目前的就业见习制度是针对已经毕业的但是还没有就业的大学生,也就是说,就业见习制度还不包括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而是毕业之后的事; (2)见习者大学生已经离开高校,高校就没有相应的责任。其实不然,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见习是有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的,就业见习制度不能仅仅是大学生毕业之后的事,应当在大学生就读期间就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这应当成为高校之就业促进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因此,高校在就业见习中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读期间的就业见习,二是毕业后而未就业期间的就业见习。在前者,高校有义务为大学生开展就业见习教育,为大学生安排合适的就业见习基地,督促见习单位与高校和大学生签订见习合同,为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同见习单位进行交涉; 后者,主要是为高校毕业生组织就业见习供需洽谈会,组织见习基地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交流洽谈; 为见习基地或单位提供需要参加就业见习学生的信息,并跟踪调查和提供后续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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