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制度是域外很多国家或地区促进青年就业的一项重要就业促进制度,是政府和企业之就业促进的重要义务和责任。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见习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措施,就业见习已成为国际社会促进就业的重要经验。
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中,各国纷纷采取了见习措施。欧盟促进青年就业的措施之一就是为其提供1~6个月的短期工作经历。英国政府今年初出台了一项“国家实习计划”,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可以从事3个月的带薪实习,这是一项专门针对18~24岁年轻人的实习计划,学生将在公共部门和慈善机构以及大公司里获得工作经验,毕业生的薪水略高于目前的学生助学金,以确保他们的收入不会有明显减少。在加拿大,许多学生毕业后并不能马上找到工作,但可以到企业或政府机关去实习,实习期间,用人单位给大学生发放相当于正式雇员工资的50%~75%的报酬,有了实习经历后,毕业生就容易在其他单位找到合适的工作。中国香港特区专为青少年职前训练开展的展翅计划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1]
就业见习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还非常短暂,就业见习制度的理论研究也非常匮乏,就业见习制度在法学界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地带,其理论研究的滞后,也带来了立法的空白。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专门促进就业的法律,但没有对就业见习制度进行规定。将就业见习制度排除了就业促进的法律关系,对就业促进特别是大学就业促进非常不利,是明显的法律遗漏。
我国就业见习制度的缘起,可以追溯到2002年上海实施的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当时,为了解决一些青年人在就业中面临的有学历而没有工作经历的困境,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推出了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该项计划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目前不在职,并持有《劳动手册》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青年,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待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选择一批代表行业发展水平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由政府向见习青年提供生活津贴,支付见习期间意外保险,支付见习基地的培训费用等,见习结束后,企业和参与见习培训的青年再进行双向选择。这项计划实施后,促进青年就业的效应很快就凸显出来。据统计,到2003年6月,上海市已有七八千名青年人通过见习培训走上了就业岗位,见习后的就业率达到70%; 到2005年,上海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已经达到1000多家,自2002年实施以来,总共有6.1万名青年人参加职业见习,见习后一次性就业率达到60%以上。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有关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见习计划,比如河北省于2004年4月份开始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江苏省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制度”。[2](www.xing528.com)
高校就业见习制度是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而新出台的政策,在我国还没有直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关于就业见习的部门规章还是不少的。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到了2006年,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又联合下达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对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2009年,我国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计划自2009—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来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自2005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旨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就业见习制度,这项旨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就业促进制度,在我国开始建立起来并逐步实施。
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表示,就业见习制是国家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推出的一项帮扶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见习给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补上“实践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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