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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避免唯就业率盲目追求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高校在就业促进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9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将高校排除在就业促进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对就业促进特别是大学就业促进非常不利,具有明显的法律缺陷。(二)高校就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内容1. 对高校“唯就业率”的检视为了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各高校都想尽了办法,对大学生的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目前的就业率,由各高校自行统计,由教育部门核查。

高校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避免唯就业率盲目追求

(一)理论和实践现状

高校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似乎与就业促进关系不大,即使在大学扩招后大学生就业压力非常大的今天,高校在大学生的就业促进中的社会责任也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对高校之就业促进责任的理论研究非常不够。理论研究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实际就业促进工作的短时性和盲目性,高校采取的各种各样的帮助大学生就业的措施,也还仅仅停留在道德义务层面,也就是说,我国的高校在大学生的就业促进中还没有真正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法律的层面上,高校之就业促进责任还是缺失的,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促进中还没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高校在就业促进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9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这样,我国高校之就业促进社会责任就仅仅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与服务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高校在就业中的集体职责到底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就业促进法》这样一部专门促进就业的法律,也没有对高校的就业促进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将高校排除在就业促进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对就业促进特别是大学就业促进非常不利,具有明显的法律缺陷。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仍然没有关于高校之就业促进的规定,这部可以说是关于就业服务的特别规定,并没有关于高等学校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具体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高等教育法》的第59条没有形成对接,让高校的就业服务仍然是一纸空文,高校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仍然游离于法律和法规之外。

高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只作了简单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是指导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有关毕业生业的法律规定、方针政策,帮助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这只是和学生就业相关的一部分事务,绝对不宜用最终的就业率来考量它的有效性。如果说《高等教育法》出台时还没有高校扩招而对十年扩招后出现的大学生就业困境没有预设的话,那么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就是对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和责任内容的全面规定。该法主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就业促进义务,并没有对高校的就业促进义务的具体规定。同时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则更为详细地规定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管理中的义务。[23]但是,仍然没有关于高校就业服务的规定,更谈不上高校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高校就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内容

1. 对高校“唯就业率”的检视

为了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各高校都想尽了办法,对大学生的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很多高校都将高的就业率作为了就业工作的基本导向,这本身对就业促进是件好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将其作为考核相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硬指标,出现了“唯就业率”,导致了大学生“被就业”,偏离了高校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值得我们检视。

新华社于2004年9月16日曾经刊发了一篇题为《高校“就业率神话”竟如此打造》的调查: 一组数据显示,北京某学校的就业率据说是75%,可实际上在统计数字截止时就业率连55%都不到; 另一组数据则表明,某高校一个30人的毕业班只有7人签约,但学校统计出来的就业率却高达80%。高校的“就业率神话”是如何打造的? 很简单,把一切有就业意向的、考上研究生的、通过关系搞到就业证明的统统算进就业率,如果还完不成73%的指标,那就只好逼迫高校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哪怕假的也行”了。

高校为什么“制造”高就业率、搞假就业率? 教育部2003年出台的“十大挂钩”政策明确提出“招生计划与就业率挂钩”,加之教育部又给高校制定了每年的就业率指标,一方面是代表着政绩的就业率大比拼,另一方面是关乎高校存亡的招生大战,试想,有哪所高校敢不把就业率放在眼里? 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高校、所有的专业都能完成教育部的就业率标准,怎么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逼迫毕业生“假就业”也就应运而生,由此也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24]

2004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曾提出,高校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状况要进行适度硬性挂钩,就业率连续3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甚至停止招生。2006年,教育部又再次表示,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年度招生计划硬性挂钩。目前的就业率,由各高校自行统计,由教育部门核查。

如果就业率与专业的开设、招生挂钩,而专业的开设、招生直接影响学校的收入,那么一些高校势必会在就业率上做文章。就业是不是开设专业的前提条件? 有的专业因为就业形势不好,是不是就必须取消? 有一些基础学科专业,社会需求并不旺盛,但是,这些专业,比如历史考古,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十分重要,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导向,因为其就业不理想,就将其取消、萎缩。恰恰相反,对于这些学科,应该采取保护措施,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招收学生。我们注意到,最近几年来,不少高校其实已经大幅缩小基础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而把招生计划投向就业门路不错的学科专业,这直接导致基础学科领域后继乏人。因此,寄希望于以“立法”方式让就业率低的专业停招,不但涉嫌干涉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也把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问题简单化。[25]

有一些专家认同教育部将大学生就业率纳入高校考评体系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沈健曾在人大代表会期间建议:把大学生就业率纳入高校考评体系。高校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带来就业难,从表面看,是供求关系失衡,但从深层次来说,就业是一项牵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就高校而言,大学生就业难,给学校提出了一个高等教育如何与市场接轨的问题。“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要能够在社会上学有所用,首先要解决工作岗位问题。”高校以往的考评体系中,仅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等。“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理所当然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人才培养考评体系中的重要指标。”沈健说,不仅如此,还要跟踪毕业生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反馈给高校,为教育改革提供有益信息,针对社会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和培养方式。[26]将大学生就业率纳入高校考评体系,以就业为导向设置的高等学校的专业已经是许多决策者的共识,他们将其作为我国高校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

到2011年底,高校“唯就业率”的这一悬而未决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1年11月10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其第15条明确规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适当调整高校的专业设置及招生,这本无可厚非,但这种调整不应该单以就业率作为衡量标准: 一方面,就业率尽管与专业的冷热有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具有规律性,今天的热门专业很可能就是明天的冷门专业,一些冷门专业的就业率未必就低于热门专业。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人文学科和基础学科来说,更不能用就业率指标来决定这些专业是否应该招生,因为这些专业的特质决定它们永远不可能成为市场的宠儿。再者,统计就业率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猫腻也很难说,现实中也有少数高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强迫学生到企业当廉价劳动力,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可贵”的就业证明。[27]就业率不能作为评价高校专业设置的指标,更不能由它来指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如果我们丢到就业不好的基础学科,那么科学研究就没有了基础,成为“无本之木”,“钱学森之问”更不知何时有答案。

有人认为: 就业率2年低于60%,专业就可能停止招生,这是一种极为草率的做法。一方面,这一政策可能会导致高校造假; 另一方面,则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让某些专业遭遇逆向淘汰。在专业停招时,恐怕不能只看就业率,还要多看社会效益,评估其未来前景。[28]人大校长纪宝成曾对“大学围着市场转”提出尖锐批评: “这种认识不顾高等教育本质的属性,不顾大学的天然本职的使命,把大学当成了市场经济的附庸。”“大学围着市场转”的思想,无疑是错误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曾明确指出: “市场规律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教育不是经济的一个分支,教育过程、目标、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片面强调就业率,忽视专业本身的社会效益,也是“大学围着市场转”的表现。该学者将“唯就业率”视做“大学围着市场转”的表现之一,并结合纪宝成校长的观点批判高校的唯就业论,值得我们反思。

北大老校长蔡元培先生曾经说过: “大学为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亦不可视为贩卖知识之所,学者当有研究学问之兴趣,亦当养成学问家之人格。”而现在的高校盛行的却是实用主义,专业设置追求就业率,教学培养功利化,完全与蔡校长的要求背道而驰。教育部是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竟也提出如此功利的要求,实在令人惋惜。[29]将大学生就业率纳入高校考评体系,特别是教育部将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挂钩,这些原因都直接产生了各高校的“唯就业率”和大学生“被就业”。从短期看,表面上是在促进高校承担就业的社会责任,实则是严重地偏离了高校的社会责任; 从长远看,极不利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偏离了大学的办学目标和社会责任。

2. 高校就业促进的主要内容

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强调: 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统筹安排就业。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指导、就业见习及就业援助三项举措。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5条的要求是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从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的讲话,高校就业促进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和就业援助。笔者认为,高校培养模式的改革应当不属于高校就业促进的主要内容,而是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其虽然与就业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它毕竟还不能成为高校的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1)就业指导。就业指导是高校就业促进之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它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顺利完成就业的有效手段。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必须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19条中就明确规定了: “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虽然,高校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已经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非常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就业促进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就业促进法》应当将高校纳入就业促进的法律范畴,让高校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真正进入法制的视野。

高校就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中各个高校的做法也不相同。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可以将高校就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归纳为: ①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②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③高校要加强与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④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⑤加强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⑥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根据清华大学课题研究组对北京部分高校的就业指导的调查报告,高校就业指导内容的排名,“就业政策的解释”、“就业信息的发布”和“职业规划咨询”,分列为被调查学校就业指导内容的前三位,成为高校开展最广泛的指导内容。“自我认识定位”、“职业价值观指导”、“求职技巧训练”、“计算机辅助指导”、“就业心理辅导”、“职业适应性辅导”和“暑期工作介绍”分列其后。

被学生列为使用率和满意率前三位的指导内容分别是“就业政策的解释”、“就业信息的发布”和“职业规划咨询”。学生对“职业规划咨询”、“就业信息的发布”和“求职技巧训练”的需求程度最高,列各项内容百分比统计的前三位。而“职业价值观指导”是学生们认为需求程度最低的一项指导内容。尽管高校就业指导内容渐趋多样化,但是学生的使用情况却表现出相对集中的现象,且一些指导内容的使用率相差比较悬殊。大学生对传统的就业指导内容,如“就业政策的解释”、“就业信息的发布”和“求职技巧训练”等需求仍然显著。其中对“职业规划咨询”的需求率排在各项内容之首。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学生逐渐将初次择业纳入更为长远的职业生涯规划之中。而各高校非常关注和投入的“职业价值观指导”却被学生列在需求率的最后一位,表现出对职业价值观教育的冷漠态度。[30]各高校最主要的指导方式集中在“就业指导课”、“校园招聘会”与“个别咨询”等方式,被学生列为使用率和满意率前三位的指导方式分别是“校园招聘会”、“就业指导课”和“就业指导信息网”。

(2)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就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其第35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劳动保障部的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40条对就业援助进行了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订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此规定是针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并没有将高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纳入调整范畴。

就业援助是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帮助,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就业援助。其第52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53条规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54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但《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并没有对高校的就业援助作出规定,是立法缺陷之一。

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专门规定了高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内容,要求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由此认为高校的就业援助的内容主要是: ①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重点帮扶; ②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③重点对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女大学生、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

[1] 参见李昌麒著: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www.xing528.com)

[2] Freeman R.E.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Boston:Pitman,1984,转引自朱文忠: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与动因分析》,载《战略决策研究》2010年第2期,第80页。

[3] 参见常凯主编: 《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4] 参见朱文忠: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与动因分析》,载《战略决策研究》2010年第2期,第80页。

[5] 常凯主编: 《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6] 参见刘勇、宋豫: 《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第55页。

[7] 转引自卢代富著: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8] 参见崔鹏: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较严重》,载中国新闻网, http: //www.chinanews.com/cj/2011/05-27/3070995.shtml,发布时间: 2011年5月27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7日。

[9] 参见《2011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整体低下,近7成旁观》,载中国网, http: //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1-11/08/content_23852756.htm,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10] 参见《2011年外资百强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平均仅为12.5》,载中国网, http: //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1-11/08/content_23852756.htm,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11] 参见《上半年八成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及格》,载中国网, http: //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1-11/08/content_23852756.htm,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12] 参见周祖城编著: 《企业伦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3] 参见佘云霞、刘元文、刘晴: 《“体面劳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步实现——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3期,第33页。

[14] 参见王佳佳、牛忠江: 《“体面劳动”的实现路径》,载《光明日报》2011年1月30日第007版。

[15] 参见程大为: 《SA8000: 谁的贸易大棒?》,载《时代经贸》2004年Z1期,第37页。

[16] 参见程大为: 《SA8000: 谁的贸易大棒?》,载《时代经贸》2004年Z1期,第34页。

[17] 参见黎友焕: 《SA8000基础知识解读》,载《WTO经济导刊》2004年第5期,第29页。

[18] 参见黎友焕: 《SA8000基础知识解读》,载《WTO经济导刊》2004年第5期,第32页。

[19] 参见黎友焕: 《SA8000基础知识解读》,载《WTO经济导刊》2004年第5期,第30页。

[20] 参见刘勇、宋豫: 《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第56~57页。

[21] 参见高晓霞: 《日本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执行过程研究——基于史密斯模型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1~32页。

[22] 后文“就业见习制度”中有专门阐述,此不赘言。

[23] 参见沈晓燕: 《高校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的职责定位与政府管理的法律纬度》,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10期,第18页。

[24] 参见刘克军: 《高校毕业生为何“假就业”》,载《中国信息报》2006年6月7日第002版。

[25] 参见熊丙奇: 《以就业率定专业“生死”,易行但不宜行》,载《东方早报》2008年8月23日第022版。

[26] 转引自盖东海: 《把大学生就业率纳入高校考评体系》,载《消费日报》2009年3月6日第A01版。

[27] 参见关东客: 《高校专业存废不能唯就业率论》,载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11/23/c_111189005.htm,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28] 参见刘义昆: 《就业率不是大学的全部》,载中国日报网,http: //www.chinadaily.com.cn/hqpl/zggc/2011-11-23/content_4460684.html,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29] 参见杨明哲: 《就业率不是高校专业设置的唯一风向标》,载红网, http: //hlj.rednet.cn/c/2011/11/23/2439457.htm,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30] 参见金蕾莅、樊富珉、王志诚: 《北京高校及大学生关于就业指导的评价》,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5期,第105~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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