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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担当与使命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法理就业促进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当做企业的道德义务加以认识的,是否恪尽社会责任取决于企业的道德良知,对企业并无强制性要求。蓝皮书指出,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以及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体系对20

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担当与使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法理

就业促进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与劳动者之劳动权益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企业本事就是劳动法上的雇主或用人单位,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主体之一,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要义务主体,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定义务,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狭义上讲并不是指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或责任,而是,企业除了劳动法规定义务或责任之外的责任,不是劳动合同法之合同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通常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还应根据商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包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企业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区发展等[2]。劳动法专家常凯教授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个是环境,另一个是劳工,而劳工问题是核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工厂守则运动”即贯彻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大方面: 社会责任首先是守法,对员工和环境负责; 其次,是高于法律的标准,包括对员工、社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3]有人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又称企业公民义务,即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理应承担服务社会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种类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具有非强制性,它们是社会大众期望企业承担的事关企业信誉与社会福利的高级责任。[4]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上的义务,还是法律上的义务,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一直是有争议的还没有定论的问题。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道德义务,又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劳动法专家常凯教授认为: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责任是高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是道德性的责任。而我们国家现在的企业责任主要遵守法律,不要违法。我们现在对企业更多的要求是法律责任。”[5]常凯教授倾向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且高于法律责任,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层面上的理解,是法制比较发达国家的价值追求,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目前还是难以企及的。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当做企业的道德义务加以认识的,是否恪尽社会责任取决于企业的道德良知,对企业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是,随着企业所引起的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及20世纪以来法哲学经济学理念从政府无为向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社会转变,各国和各地区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法律义务,原有的道德义务则上升为标准更高的要求。企业促进就业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它既表现为一定的法律义务,如公平地给予劳动者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保证劳动者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禁止无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 也表现为一定的道德义务,如尽可能多地雇佣劳动者、给予劳动者以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不轻易裁员等。[6]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也是赞同: 将企业社会责任归结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7]。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法律和道德两方面,二者不可偏废一方,在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的当今,用法律的手段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有效力,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比较发达后,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义务或责任才能成为主导内涵。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或义务就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必然,二者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发布的《中国商业文化蓝皮书(2010)》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逐步改善,但整体来看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还较为严重。蓝皮书指出,部分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信息、偷税漏税、商业贿赂、拖欠员工工资等违规违法、见利忘义的行为经常发生,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较少有企业能主动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即便是上市公司发布的独立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普遍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空泛等问题。[8]可见,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可以用“恶劣”二字概括,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较为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1年11月8日发布了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该报告仍然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处于相当落后的水平,该报告对中国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价。这是中国社科院连续第三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2011年,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由17.0分变为19.7分,稍有进步,但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只有中国远洋集团1家企业处于卓越者阶段; 23家企业(占7.7%)处于领先者阶段; 36家企业(占12.0%)处于追赶者阶段; 35家企业(占11.7%)处于起步者阶段; 205家企业(68.3%)仍在“旁观”,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还有26家企业得分为0或者负分。[9]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低下,近七成企业仍在旁观。我国的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非常低下,蓝皮书指出,2011年度我国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较低,仍在旁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2.5分,整体仍处于旁观阶段。没有出现社会责任领先者企业; 有6家企业处于追赶者阶段; 16家企业处于起步者阶段; 78家企业处于旁观者状态,没有采取实质性的责任管理措施,也未向社会披露相关的责任信息。[10]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还指出: “今年上半年八成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及格。”蓝皮书指出,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以及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评估体系对2011年上半年发布的531份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析,结果显示,531份报告中及格报告为96份,占全部报告的18.08%,其中优秀报告数量为47份,占全部报告的8.85%。不及格报告数量为435份,占全部报告的81.92%。[11]从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权威报告可以看出,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企业整体上的责任低下的情况下,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就显得更是微乎其微。

如何改善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不良状况,让企业依法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明确企业在就业促进中义务和责任,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督促实施,是克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是二者的统一。就业中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正如有关的调查研究中所分析的那样: 美国波士顿大学企业公民研究中心对500家公司的调查表明,按照重要性,企业公民责任依次为: 善待员工(87%)、缴纳税款(85%)、提供就业机会(82%)、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服务(81%)、良好的环保(57%)以及改善社区生活条件(50%)等。[12]可见,企业之提供就业机会在企业的公民责任中排在第三的重要位置,而企业的公民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因此,就业促进应当是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规范。

“体面劳动”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劳动关系中二者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学者认为: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一点上,企业社会责任与“体面劳动”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体面劳动”提出的是原则与方向,而企业社会责任所要做的则是将“体面劳动”的原则与方向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可以见到实际效果的企业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在实现社会责任的同时,实际上已经一定程度上实现“体面劳动”。企业社会责任完成的过程,也是“体面劳动”完成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13]笔者认为,从宏观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推动和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微观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体面劳动”的具体内容。

有学者认为: “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14]该观点认为企业在“体面劳动”中具体的微观义务有五大方面: 第一,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在与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细化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第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的内部自律机制,制定和遵守自治规则,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共同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有多个维度,既有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有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因此要通过自治性规则和全球通行的国际标准促使公司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兼顾域外借鉴和本土化情势,构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第四,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要将人才、人力资本视为企业的第一财富,协调企业活动中的多元利益关系,对劳动者和社会都要诚信、负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和荣誉,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关系合作共赢。第五,企业要特别关注劳动者人格尊严,要平等对待劳动者,赋予同等机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择业权、话语权、集体谈判权、健康权、人格权、社保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关注员工心理健康,注重员工幸福感、荣誉感和成就感的塑造,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要改变“重资本、尚管理、轻劳动”的做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1. 执行SA8000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也是我国企业融入国际社会、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SA8000标准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本。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社会责任还能成为标准是头一次听说。事实上,SA8000带给企业的影响不仅仅是社会责任,它具有更为广泛的标准正反馈效应。[15]SA8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新出台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内容主要涉及企业(组织)内部的生产环境条件。[16]

SA8000标准又称社会责任标准,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国际管理标准体系,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SA8000作为社会责任方面的一个认证体系,不仅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而且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体系要求。将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组织尤其是企业的道德行为,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工权益。[17](www.xing528.com)

SA8000标准包括九大部分,涉及不使用童工、不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谈判权利、不歧视、不使用惩戒性措施、遵守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管理评审和监控等领域的内容。这有质的规定性,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和尊严的保护,违反则构成了“劳动力产品倾销”。[18]

SA8000标准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站在保护劳工的角度来看,SA8000对广大劳工来说是一项福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不合理工资、超强度劳动、不安全劳动环境、雇佣童工、体罚等侵犯劳工权益的事情[19]。SA8000标准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也是我国企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来参照执行。

2. 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具体社会责任

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方面面,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有学者认为企业在就业促进中的具体社会责任有四个方面[20]:

(1)促进公平就业。促进公平就业是一个国家保障公民就业权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尊重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则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形式。具体来讲,企业承担的尊重和促进劳动者的公平就业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体现在就业前、就业中以及劳动者退休或失业后的保障等各个方面。就业前,企业应当公平地给予所有劳动者以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基于不当理由而给予差别对待; 就业中,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劳动者给予公平的报酬、晋升机会、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从劳动者退休或失业后的保障来看,企业则负有公平地为所有的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促进雇员培训。从社会的角度分析,企业培训雇员,一方面对于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对于预防雇员因能力缺陷而失业,促使雇员失业之后迅速再就业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减轻社会负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企业雇员获得培训也是其受教育权的体现,是雇员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所以,企业促进雇员培训,是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企业在促进雇员培训方面既有道德义务,又有法律义务。就道德义务而言,企业是否对雇员进行培训以及进行怎样的培训,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意愿和需要,属于经济自主的范畴,各国一般不予强制; 就法律义务来看,则大体上包括两类: 其一,是企业依法负担的促进雇员培训的做为义务。其二,是企业负有不得不正当地阻碍其雇员行使自主受训的权利的不做为义务。

(3)促进就业稳定。要求企业应当尽量维持对雇员的雇佣,不轻易让雇员失业,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雇员失业通常包括被企业解雇和被企业裁员两种基本情形。

(4)促进失业雇员再就业。雇员有可能基于企业的解雇或者裁员而失业,如何保证他们再就业便是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又作为失业雇员的原雇主,有责任采取措施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协助。大体上,企业对失业雇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经济上的责任和非经济上的责任。经济上的责任,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失业雇员再就业而给其一定经济保障的责任,其基本形式是金钱给付,目的是使雇员失业之后能够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地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非经济上的责任,是指企业对失业雇员承担的非金钱义务。

笔者认为,企业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除了上面的四种责任外,还应当包括以下第五个、第六个方面的内容:

(5)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即就业援助。在我国目前,就业促进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庞大的弱势群体就业的问题。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大学生农民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统计,“十二五”期间,每年大学毕业生预计平均在670万~680万人,较“十一五”期间的总量增加700万人,这让促使大学生就业变得更加困难。大学生就业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大量大学生失业,人们就会怀疑我国整个高度教育的价值,就会严重影响教育大计,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大学生就业群体与一般劳动者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就业相对集中,同时也存在吃苦耐劳不够、经验不足等特点。因此,发挥企业的就业促进作用,通过企业积极承担起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企业只有积极承担起就业促进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满足企业自身需要,同时也促进企业的发展,为企业赢得更多所需人才,实现双赢。

日本,企业在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日本企业对大学生录用分三种形式: 春季录用,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录用方式,一般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 秋季录用,与前者比不普遍,录用的毕业生毕业时间不一样,如公务员、海外留学人员、春季录用时双方签订下之后又违约的毕业生; 全年录用,企业急需人才包括“转职者”。企业根据自己的用人需求,加强与高等学校的信息沟通,为了规范企业雇用行为并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录用对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企业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新毕业学生录用、选考的企业伦理宪章》。该宪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录用、选考活动的过早开始要严格自律,尤其是对于尚未达到毕业学年的学生进行实质性的选考活动更要慎之又慎; 录用活动必须尊重大学的学习日程,努力确保正常的学校教育和学习环境; 取消妨碍学生自由就业的各种约束,杜绝违反《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精神的录用活动等。同时,很多企业还积极支持和参与大学生就业体验政策的实施和落实。[21]日本企业在大学生就业促进中的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也是我国企业发挥就业促进作用的内容之一。农民工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农业户口决定了他们的身份是农民,而不是城市居民,他们在城市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却拿着最低的工资,还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是就业中遭受身份歧视最严重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劳动力问题,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企业的一般劳动力,甚至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每年的“民工荒”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企业帮助农民工就业,表面上是在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则也是解决企业自己的劳动用工问题,企业的就业促进确实能够实现企业和农民工的双赢。

(6)就业见习中的责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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