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上讲,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正当其时。当前,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目标已经实现。国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政策扶持等方式,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更是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题中应有之义。“建立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解决劳动报酬问题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当前,扩大内需的根本途径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重点则是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民营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对工资分配有着决定权,政府对企业初次分配只起到宏观指导作用。那么,这一政策能否在民营企业落实,如何得到落实,就关乎扩大内需经济政策的成功与否。提高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劳动者与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构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的渠道,保障职工充分行使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提高职工在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要路径
我国关于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已经实行多年,但整体效果并不理想。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有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 26.7%的普通工人过去5年没有增加过工资。因为工资收入问题,全国已经爆发多起群体性事件,从富士康跳楼门到本田罢工事件,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今天,处于企业底层的工人,5年内工资未涨,我国收入分配上的弊病可窥一斑。
工资收入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目前政府调节工资收入的手段主要通过“三线一标准”,即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线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前三者都只是政府发布的指导线,对企业并没有强制约束力。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但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收入水平的提高不能指望这个最低标准来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可能为企业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实行工资协商,改变目前工资增长由企业说了算的现状,是一条有效途径。即引导劳动者与老板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和劳动定额等重点事项进行谈判,并将协商约定的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从而保证劳动者收入随企业效益改善而不断增加。(www.xing528.com)
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一个现实支点,就是要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保障职工充分行使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以此提高职工在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正确选择
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核心权利。通常,劳动者力求工资的最大化,企业则追求工资成本的最小化,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由此产生。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民主诉求日益强烈。只有通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矛盾解决机制和协商机制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推动企业民主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健康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有益于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双赢的协商机制。一方面,工资协商可以让职工诉求表达有渠道,利益协调有机制,权益实现有保障; 另一方面,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不仅能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还会进一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认同感,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以合作为主而非以斗争为主的工资协商机制,有利于建立劳资合作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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