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的集体合同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初。在中外资本家官僚买办和封建军阀的残酷剥削和压榨下,中国工人阶级为赢得生存权利,改善恶劣的劳动条件而组织起来与资本家谈判。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订的《劳动法大纲》,明确指出“劳动者有制订团体契约权”,并将其作为当时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团体协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集体合同法,承认工人团体有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工会在企业中普遍建立起来,集体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私有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对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起了良好作用。同时,集体合同制度在国有企业中也得到了推行,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后来的纺织、铁路和电力等产业部门发布的推行集体合同的文件,使集体合同在这些部门得到普遍推广。但是,随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尤其是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潮的干扰下,集体合同制度受到忽视直至被取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获得新生。1979年,全国总工会发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恢复集体合同制度的倡议。之后,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不断体现在一系列法律规章之中,1983年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1992年修改颁布的《工会法》等。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提出与深化,集体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有关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等,保障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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