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工人阶级经过长期艰苦斗争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劳资矛盾尖锐,处于优势地位的资方对工人群众进行严酷的剥削与压榨,引起了工人们的反抗。为缩短工时、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工人群众组织初级工会,进行罢工以与资方相抗衡,经过反复较量,最终迫使一些雇主与工会签订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协议,这就是早期的集体合同。早期的集体合同只是一种“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法院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6]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民主化的推进,特别是工人群众的进一步联合,迫于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为避免工人罢工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多雇主开始与工会谈判并签订劳资协议。西方各国政府为缓和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调整劳资关系政策,从过去的放任到积极干预,保护劳工的立法开始出现,已经出现的劳资谈判方式得到法律承认。英国1875年颁布的《企业主和工人法》允许工人团体与雇主签订契约和合同。1904年,新西兰制订了有关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集体合同专项立法。“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有了新发展,许多国家的劳动立法都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www.xing528.com)
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看,集体合同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可总结为: 第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矛盾与斗争,是推动集体合同制度产生并发展的动因。许多国家往往是在劳资矛盾激化,两种对抗力量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改变紧张局面,稳定劳资关系才被迫承认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制度既使资方尊重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要求,又可使工人履行劳动义务,避免或减轻因罢工而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劳资双方的矛盾,促使工人群众的不断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工会,以达到与资方的一种均势,只有这样才能与资方平等协商,最终达成集体合同并保证实施。第二,社会民主政治、法制建设的发展,是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的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条件。民主政治为工人阶级提供了达成集体合同所必需的权利——结社权、集体谈判权,而法制建设不仅使法人的市场经济地位走向法制化,而且为集体合同的形成和落实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从而使劳资关系由对立走向有序调整。第三,国际劳工组织长期以来的不懈努力,尤其是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如,1944年的《费城宣言》、1951年的《集体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等),为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劳动立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原则,对指导各国实践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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