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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经费的不足,学徒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往往难以真正落实,学徒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笔者认为,学徒合同立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经费之瓶颈:将职业培训纳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产品范畴,由国家财政支付一部分培训费用,将学徒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纳入国家和社会的职业教育之中,由国家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费用。

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由于学徒合同的有偿性,学徒在学习与培训过程中,应当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这是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之职业培训权的体现; 同时学徒在学习与培训的过程中,还应当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 学徒应当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学徒在学徒期间要享受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点已经成为学徒合同制度的一般共性。但是,由于经费的不足,学徒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往往难以真正落实,学徒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笔者认为,学徒合同立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经费之瓶颈:

(1)将职业培训纳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产品范畴,由国家财政支付一部分培训费用,将学徒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纳入国家和社会的职业教育之中,由国家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费用。

(2)由企业或行业学会承担部分费用。学徒的学习和培训实际上是为企业培养和储备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是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者,企业为此缴纳相应的费或税是其应尽之义务。行业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和最大受益者,应适度分担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当前市场出现的“技工荒”,就与行业企业不能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合理分担成本制度保障欠缺有关。实际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国际通行做法。综观世界职业教育实践,凡是办出特色、水平很高的国家,政府无不承担起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清晰责任,行业企业无不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运行过程。尤其是现代学徒制度,可为企业节约成本、简化招聘程序,学生也可延长实训时间,积累实际经验,逐渐成为从工业化迈向知识经济进程中校企深度合作的成功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单列出来,围绕“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重要政策措施作出了新的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0]瑞士的学徒合同制度之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学徒培训,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三元制”模式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瑞士通过加强职业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学徒培训制的途径,其中一个重要趋势是行业协会对学徒培训越来越多的参与。瑞士的行业协会或职业协会组织非常发达,很多行业组织设立了专门的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随着行业协会培训中心模式的发展,瑞士的学徒培训逐渐从传统的企业和职业学校并行实施职业培训的“双元制”演变为企业、职业学校、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支撑的“三元制”。[11]

(3)学徒自己负担一小部分,学徒合同应当规定学徒第一年由于主要是学习,可以由学徒自己解决生活费用,为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其费用应当全部由国家负担,应给予学徒一定的基本生活费。第二年之后,由于学徒能够付出一定的劳动了,他们就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数额应当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

[1] 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2]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3]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4]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www.xing528.com)

[5]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6] 参见黄日强: 《澳大利亚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职教通讯》2007年第7期,第71页。

[7] 参见蔡泽寰: 《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度》,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6期,第41页。

[8]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21页。

[9] 参见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10] 参见王继平、张力: 《完善现代职业学校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度》,载《中国教育报》2010年3月28日第3版。

[11]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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