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并没有关于学徒合同的规定,学徒合同在我国民法领域内还属于空白地带,这也是民法的重要缺陷之一。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而学徒合同则没有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只能将学徒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无名合同则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较强。这样,属于无名合同的学徒合同,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内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可适用的,直接造成了学徒制度的无法可用的混乱局面,是民法之重大缺憾。
学徒合同在我国的劳动法领域内,也是立法之空白。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学徒合同的规定,少有的几个部门规章也只是非常陈旧的零星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学徒工之“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规定[4],根本没有系统的学徒合同制度,这些规定离学徒合同制度特别是现代学徒合同制度相差甚远。劳动法学界对学徒合同的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更不能为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在我国必须加强对学徒合同的理论研究,尽快在劳动法领域内对学徒合同进行立法。
学徒合同制度是与职业教育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制度涉及,职业教育与学徒合同是紧密而不可分离的。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民法和劳动法都没此立法,那么就应当在其职业教育法中体现出来。但是我国学徒合同在职业教育法中,也仍然是立法空白。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对招收学徒的条件、学徒期限、学徒的培养目标、改进学徒培训的措施、严格考核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2年劳动部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学习借鉴德国双轨制学徒经验改革我国学徒培训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学徒培训模式。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第5条规定: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但是《职业教育法》并没有关于学徒合同的直接规定,学徒合同制度在职业教育法中仍然是空白,这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是不相吻合的。(www.xing528.com)
[1] 参见李振波: 《学徒制度浅析》,载《职教通讯》1998年第1期,第43页。
[2] 李振波: 《学徒制度浅析》,载《职教通讯》1998年第1期,第43页。
[3] 参见王继平、张力: 《完善现代职业学校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度》,载《中国教育报》2010年3月28日第3版。
[4] 关于学徒工最为详细和最为权威的规章是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为全面的地方规章是1958年的《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其他主要是关于学徒工“学习期限”的单项“通知”: 《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地质勘探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关于颁发地质勘探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印刷工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铁道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铁路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电子工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机械制造工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的通知》、《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的通知》、《关于颁发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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