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制度是历史传承下来的重要财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学徒制度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都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它既是一种个人技艺的传授方式,又是人类最早的职业教育形式。学徒制度在人类的文明中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造就了无数的能工巧匠、技艺大师,无论是在手工业中、建筑领域,还是文化传承与发展中,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人类进步的历史中写下了极其辉煌的一页。
学徒制度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也经历了不同的兴衰时期。传统的学徒制度随着大工业的来临而崩溃,但是,学徒制度并未消失。当今,无论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导师带学生,还是各行各业的“传、帮、带”,都是学徒制度的发展形式。学徒制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不仅由于社会经济需求,还由于它适应了人的发展和学习的不同需求,不会消失。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加快了引进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步伐。技术工人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适合企业的需要。因而学徒制度在当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学徒制度与学校教育相融合的现象: 技艺传授采取学徒制度,文化传授则在学校内进行; 学员在企业为学徒,在学校则为学生。[1](www.xing528.com)
学徒合同是学徒制度的法定形式,也是学徒制度的主要保障,在人类进入法制社会的今天,学徒合同更是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建立健全学徒合同制度是顺应历史传统的必然要求。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顺应了历史发展之必然需求,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传统的学徒制度,建立了比较发达的正式的学徒合同制度,经过契约制度的改造,一般将学徒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成了正式的社会制度,保障了学徒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而我国则不然,虽然传统的学徒制度还是比较繁荣,对灿烂的中华文明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学徒制度多为一种民间性质的非正式制度,也多停留在民间的口头形式,更没有经历契约制度的改造,学徒合同制度还没有契约化,直到今天也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合同制度,对学徒制度的价值判断缺乏科学的认识,严重阻碍了学徒合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急需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徒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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