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徒制度中的单行法或专章规定

学徒制度中的单行法或专章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种是采用单行法调整学徒合同,如西班牙、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 另外一种是采用劳动法调整模式,即将学徒合同制度纳入一般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在劳动法中采用专章规制学徒合同,如柬埔寨、秘鲁、巴林、卢旺达等许多国家。巴林也是在其劳动法中专门规定了学徒合同。学徒工合同生效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学徒工合同期满后该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都不得再继续以同等条件雇用该工人。

学徒制度中的单行法或专章规定

现代法制社会学徒合同制度的调整,主要采用劳动法调整的模式,而劳动法调整学徒合同除了上面的劳动法典模式之外,还有其他形式。一种是采用单行法调整学徒合同,如西班牙、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 另外一种是采用劳动法调整模式,即将学徒合同制度纳入一般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在劳动法中采用专章规制学徒合同,如柬埔寨、秘鲁、巴林、卢旺达等许多国家。其中西班牙于2011年通过关于设立学徒合同的法令,以此来解决青年的就业问题,此做法是对学徒合同制度的最新诠释。

《柬埔寨劳动法》(1997年3月13日颁布)第8条规定: “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合同的人; 雇主或工匠按合同约定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 作为回报,学徒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条件为雇主工作。”[30]

《柬埔寨劳动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学徒合同”(第51~64条),且放在第4章“劳动合同”之前。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学徒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第51条规定: “学徒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一名工业或商业机构的经理、工匠或手艺人同意提供或者受委托向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提供完全、系统、专业的培训; 作为回报,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作为学徒在约定的条件下和时间期限内为其工作。该时间期限不能超过两年。”[31]

《柬埔寨劳动法》特别明确地界定了工匠的概念,第7条: “‘工匠’是指自担风险,在家或在外从事手工业交易的人; 无论其是否使用自动机械设备,是否有招牌店,均不影响工匠的性质; 工匠主要出售自产或在其配偶、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以及在工人学徒帮助下生产的产品; 整个作坊由工匠独自进行管理。经常为工匠干活的非家庭成员工人数目不能超过7人; 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32]

《瑞士债法典》从第340条到346条专门规定了学徒合同。其对学徒合同的定义位: 是指师傅负有按照行业标准对学徒进行培训的义务,学徒以此目的为师傅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33]

秘鲁与瑞士不同,它是在劳动法中专章规定学徒合同的。《秘鲁就业促进法》第四章为: 学徒合同[34]。其法律条文从第32~36条。而试用期的规定是第二编第二章,即在秘鲁的劳动法中既规定了试用期,又规定了学徒期。笔者认为,此立法例,可资借鉴。

巴林也是在其劳动法中专门规定了学徒合同。《巴林劳工法》(私营部分)第五章规定了“学徒”[35],条文从第26~31条。

卢旺达法,也明确规定了学徒合同,而且比上述国家都具体。《卢旺达劳工法》第三编第二章有三节规定了学徒合同,从学徒合同的性质和形式、合同条件到师徒义务,条文从第50~66条。[36]

菲律宾劳动法也规定了“学徒制”和“练习生”。《菲律宾劳工法》第57~72条为“学徒制”,第73~77条为“练习生”[37]

2010年9月18日在西班牙官方法律条款公布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的《劳工市场改革法案》,可以与16周岁以上21周岁以下无文凭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签订学徒工合同。《劳工市场改革法案》规定:当这一合同涉及参与公共就业方案的失业学生时,如车间、工艺或其他行业,可通过职业技术学校的协议,提高对工人年龄的上限,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雇用大于21周岁的参与公共就业方案的失业学生,此年龄限制不适用于残疾人士。学徒工合同生效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行业或职位的合同生效期可以根据国家全职业部门集体协议进行调整。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学徒工合同的生效期少于6个月或超过3年,残疾工人的学徒工有效期最多不得超过4年。工人临时残疾、怀孕、生育、收养或寄养、母乳喂养和养育子女期间不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学徒工合同期满后该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都不得再继续以同等条件雇用该工人。当学徒工没有完成义务高中教育时,培训应以学徒工获得高中文凭为优先考虑,例如减少学徒工的工作时间等。[38]

西班牙政府2011年8月底通过了关于设立学徒合同的法令: 没有足够学历的青年在签订学徒合同后,可以利用75%的时间在企业上班,其余25%的时间到相关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学徒合同至少签1年,最多能签2年甚至3年。由于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无须为签订学徒合同的年轻人缴纳社会保险,该法令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企业雇用年轻人的积极性。据预测,学徒合同有望在1年内为西班牙创造10万个工作岗位。[39]西班牙政府为了改善青年就业状况,将学徒合同制度作为重要措施之一的经验值得借鉴。

由上可见,借鉴国外的立法,采取单行法或在劳动法中专门规制学徒合同制度是一种简捷可行的,又节约立法成本的有效办法,我国建立学徒合同制度可细量之。

[1]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2] 参见李振波: 《学徒制度浅析》,载《职教通讯》1998年第1期,第42页。

[3]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4]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5] 参见黄日强、张霞: 《英国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页。

[6] 参见黄日强、张霞: 《英国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3页。

[7] 参见徐徐: 《英国现代学徒制和澳大利亚新学徒制比较》,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05页。

[8] 参见蔡泽寰: 《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度》,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6期,第40页。

[9] 参见蔡泽寰: 《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度》,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6期,第41页。

[10] 参见叶雷: 《不妨学学德国的学徒制度》,载《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年第7期,第7页。

[11]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12] 参见原雅娟: 《国外职业教育面面观》,载《边疆经济文化》2008年第12期,第115页。

[13] 参见杨壮: 《美日管理比较之七: 中国企业如何“师夷长技”?》,载《中外管理》2007年第8期,第60页。

[14]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18页。(www.xing528.com)

[15]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19页。

[16]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21页。

[17] 参见黄日强、黄宣文: 《瑞士学徒培训制度的新模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7期,第122页。

[18] 参见黄日强: 《澳大利亚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职教通讯》2007年第7期,第70页。

[19] Dr. Deborah Cobb-Clark. Human Capital Theory: Individual and Government Decision Making in Education Investment(MAR. 18).2000年版,第112~113页,转引自黄日强: 《澳大利亚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职教通讯》2007年第7期,第70页。

[20] 参见黄日强: 《澳大利亚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职教通讯》2007年第7期,第70~71页。

[21] 参见黄日强: 《澳大利亚学徒培训制度的发展轨迹》,载《职教通讯》2007年第7期,第72页。

[22] 参见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23] 参见徐文俊、谢瑗: 《法国学徒培训概观》,载《职教论坛》1998年第7期,第62页。

[24] 参见郑尚元著: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25] 参见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19页。

[26] 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27] 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28] 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204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29] 参见蒋璐宇译: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207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30] 董治良、赵佩丽译: 《柬埔寨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1] 董治良、赵佩丽译: 《柬埔寨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32] 董治良、赵佩丽译: 《柬埔寨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3] 参见吴兆祥、石桂友、孙淑妍译: 《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34] 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 《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35] 参见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 《外国劳动法选》,中国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81页。

[36] 参见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 《外国劳动法选》,中国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124~126页。

[37] 参见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 《外国劳动法选》,中国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124~126页。

[38] 参见《最新〈劳工市场改革法〉详解》,载欧华网,http: //info. ouhua.info/liveabroad/legal/2010/09/25/1416881.html,发布时间: 2010年9月25日,访问时间: 2011年12月2日。

[39] 参见丁大伟、孙天仁、马小宁: 《青年失业率高企催生欧美社会变化》,载《人民日报》2011年9月29日第021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