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度比较发达的代表有德国、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其最为典型的特征是: 对学徒制度的规制更加法制化,更具有现代的法治精神; 学徒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其立法模式为职业培训制度,即为职业教育法所规制。
(一)德国的学徒制度
德国的学徒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也正因为学徒制,德国的青年失业率在欧洲是最低的,德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德国的学徒制,从1919年开始就已经成为政府、工会和学校共同协作的事业。这种学徒制的核心使年轻人能够迅速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操作技能,缩短社会适应的时间。虽然德国法律没有强制的学徒制度,但工会在约45个行业中强制规定,必须有学徒经历才能被聘为正式员工,政府每年也拨出巨款资助学徒制度,所以先当学徒是德国大学生就业的必经之路。在德国,大多数16岁的青少年必须在自己所选择的行业中当3年学徒。一周内有4天留在工厂里,第5天则返回职业学校,接受理论课程训练。大学毕业生也是一样,当学徒就相当于我国的大学生实习,只不过别人要当3年学徒,而我们大多只是形式化的蜻蜓点水。德国学徒制度的普及,不仅减少了青少年犯罪与失业率,最重要的是培养了新一代员工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使技术扎根于基层员工。[10]
德国的学徒制度直到19世纪初始开始繁荣,施行学徒规约、设立专门学校、举行学徒毕业考试暨匠师资格审查。根据1900年的法律规定,学徒契约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其内容包括所学职业,学徒年限,工资,供给食、宿、药费等内容。学徒年限至少3年,最多不超过4年,期满须经毕业考试。[11]
“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主要的形式,也是德国学徒制度的新发展。“双元制”是指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并将企业与学校结合在一起进行合作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根据受教育者与企业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受教育者在企业以“学徒”身份、在职业学校则以“学生”身份接受完整、正规的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约70%时间在企业,30%时间在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需要缴纳学费,而且每月还可得到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费。
德国在吸取借鉴传统学徒制优点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现代学徒制度,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以进一步密切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有人认为德国的现代学徒制度有三个显著特色[12]:一是,现代学徒制培训同就业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学生“为未来工作而学习”的目的非常明确,大部分学徒工毕业后能被原企业录用。二是,实训内容由社会合伙人共同制定,适应企业的需要。三是,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期间不但不缴纳学费,而且还享受学徒工资,一般为技术工人工资的50%,以后按比例逐年增长。
北大国际MBA美方院长杨壮对德国的学徒制度有很高的评价,他说: 誉满全球的德国学徒培育制度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1919年,学徒制已经成为政府、工会和学校共同协作的事业。这种学徒制的核心,是使企业15~21岁的年轻员工能够迅速提高自己的知识、工艺和操作技能、基本素质和操作能力,在生产过程中把精力集中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具有160多年历史的德国西门子公司从1960年开始就十分重视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和企业里的学徒制度。公司文化历来强调创新、知识、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经理、工程人员下厂、下车间深入了解工人的水平,并对工人示范讲授生产线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的操作质量问题。这为公司在国际提升自己的产品竞争能力奠定了基础。[13]
(二)瑞士的学徒制度(www.xing528.com)
瑞士的制度主要是“双元制”和“三元制”模式。瑞士传统的双元制学徒培训制度顺应瑞士技术发展的需要,以中小企业为依托,以企业的大力支持为基础,以培养实际操作技能为主,适合为操作性强、需长期实践形成技能的行业培训技术人才,在培养高质量的劳动力和保证高就业率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学徒培训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瑞士通过加强职业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学徒培训制的途径,实现了学徒培训制度从“双元制”模式到“三元制”模式; 从封闭结业式到开放深造式的转变。[14]
在瑞士,学徒期一般为3年。学徒每周1~2天在学校学习,另外3~4天在企业实习。瑞士的双元制学徒培训把主要精力放在操作技能的传授上,目的是使学徒日后能找到称心如意的职业,由此,出现了过于偏重生产和实际应用而忽视职业基础和理论学习的现象。对于理论学习内容,瑞士的双元制学徒培训从学徒在培训期满后当工人的需要出发来确定,内容较浅、范围较广。[15]瑞士双元制学徒培训的招生对象是年满15周岁、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年满15周岁、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必须与培训企业的师傅签订学徒培训合同,并且合同得到州职业教育科的批准,方可成为《瑞士联邦职业教育法》所规定的学徒。职业学校必须承担各企业学徒的专业理论课教学,企业招收的学徒必须每周到职业学校接受1~2天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学徒期满,通过结业考试来确定学徒是否达到培养细则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的。联邦主管部颁布每种职业的考试规则,考试规则中规定考试的组织、考试时间的长短、考试范围及各部分的比重、职业学校分数的换算以及评分方法。学徒经过本地区考试委员会的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证书,拥有合格证书者方可做正式工人。瑞士各行各业都有为考试学徒而设立的委员会。由于瑞士传统的双元制学徒培训制度以培养学徒的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在理论教学和职业基础的培养上存在不足,难以符合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对技术人才的从业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瑞士通过加强职业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改进和完善学徒培训制的途径。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是行业协会对学徒培训越来越多的参与。随着行业协会培训中心模式的发展,瑞士的学徒培训逐渐从传统的企业和职业学校并行实施的“双元制”演变为企业、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三条腿支撑的“三元制”。瑞士宪法规定: 职业培训中心的实训车间属于独立的第三种培训场地,所以瑞士现代学徒培训也称为三元制学徒培训。[16]“双元制”的基本特征是: 培训对象具有双重身份,培训企业的学徒和职业学校的学生; 师资由两部分人员担任,即培训企业的师傅和职业学校的教师; 培训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培训企业和各级政府。由于瑞士传统的“双元制”上述特点,它与“单元制”的职业教学形式相比,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师傅和职业学校教师的各自优势,有利于理论教学与实践培训交替进行,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态度,有利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和毕业后走向社会,有利于解决经费问题、实习基地问题、师资问题和技能培训不足问题等优点。改革后的“三元制”是由“企业—职业学校—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三位一体的职业培训,仍具有瑞士传统的双元制学徒培训制度的基本特征,因而,改革后三元制学徒制度也具传统的双元制学徒制度的诸多优点[17]。
(三)澳大利亚的学徒制度
澳大利亚的学徒培训制始于英国模式的学徒培训制,1805年,澳大利亚各州的行业协会先后制订出本行业的学徒培训计划,确定各自的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和培训期限。[18]
1894年澳大利亚制定了第一部不同于英国的学徒培训制法案——《1894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几年之后,该法案又得到完善,即《1901新南威尔士学徒法案》,其中许多学徒管理的具体框架至今仍保留着。如学徒年龄不得低于14岁(之前一直是12岁)、最高不超过21岁; 学徒期不得超过7年; 雇主和学徒行为受培训契约的约束等。先前由行业协会主导的学徒培训得到了削弱,学徒培训的管理和监督权逐渐由行业协会转到国家有关部门。在这个时期出现的“补习教育”学校,要求每个学徒应义务参加“补习教育”学校学习。这种学校的出现是对学徒只在工作场所学习、培训的补充,以这种方式对学员进行职业培训形成了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培训制的雏形[19]。1917年颁布了《学徒技术教育法》,强迫所有的学徒在技术学校学习三年部分时间制课程。之后澳大利亚其他州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学徒制法律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澳大利亚学徒培训的期限从7年缩减到5年; 20世纪60年代,缩减为4年。[20]
澳大利亚于1998年开始施行“新学徒培训制”,并逐步取代传统的学徒培训制。“新学徒培训制”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了帮助青年人、学校辍学者和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满足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就业市场的灵活性而推出的重大举措。“新学徒培训制”的实质是把实践工作与有组织的培训结合起来,将实际操作与层次分明的培训课程有机结合,颁发全国认可的学历资格证书。所有的“新学徒培训制”培训项目授予的学历都与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中规定的学历相吻合。澳大利亚“新学徒培训制”包括学徒制度和受训生制度两部分。“新学徒培训制”培训通常是在一个雇主和一个新学徒之间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在这份协议下雇主为自己的新学徒提供实习和培训,以达到双方议定的具体职业或行业所要求的能力标准,培训协议要在相关的州或领地的培训当局注册。“新学徒培训制”的培训项目和依据标准是澳大利亚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和在资格框架下的“培训包”。澳大利亚各培训机构和TAFE学院都是以此为标准,对学徒开设课程进行培训,并按培训合同规定的要求,使学徒在培训学习结束后获得全国认可的资格证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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