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古老而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学徒制度,这种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由非正式制度逐渐发展为调控劳动关系的正式社会制度,学徒合同制度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现代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学徒劳动关系的调控也成为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普遍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公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从此,劳动法就与学徒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研究学徒合同制度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学徒制度是一个古老的历史制度,其起源甚早,为往昔学徒学习技艺所必经之阶段,其后机器发明,有专门学校教授技术,至此制度遂衰[1]。学徒制度按其发展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中世纪行会建立前的初步发展时期,行会制度下学徒制度的繁荣时期以及随着行会的衰落传统学徒制度的衰退时期。最初是父亲把手艺传给儿子,随着手工业作坊逐步扩大,工匠不能只靠自己的孩子去完成任务,还需要招收别人的孩子到自己的作坊做帮手,并把他们作为养子授以职业上的技艺和秘密。师徒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师徒合同是由徒弟的父亲或保护人同师傅签订的,属私人性质。世界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就有关于这种养子制度的规定。在古罗马时期,雄辩家、法律家以及医师等也都是和木匠、皮匠一样,通过学徒制度接受教育的。学徒制度在当时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教育形式。学徒制度在行会极盛时期的14—15世纪进入最繁荣的时期。其主要特征是行会对师傅带徒弟进行管理,学徒制度从私人性质过渡为公共性质的制度。行会编制师徒合同,登记徒弟的姓名,规定师傅和徒弟的权利和义务。学徒期限、徒弟人数、劳动时间等一系列问题都由行会决定。总之,进入中世纪以后,学徒制度成为行会监督下的一种教育形式。后来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生产的扩大,行会成员中的富有者利用对行会的控制权来压迫贫困者。师徒之间相互尊重人格的关系变为只是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雇佣关系,行会逐渐失去对学徒制度的监督权。为了维护手工业者的利益,国家代替行会加强了对学徒制度的管理。18世纪的产业革命大大加速了学徒制度的崩溃。强制性的学徒制度彻底变成维护雇主利益而存在的工具,于是师徒纠纷不断,双方完全处于对立地位,具有悠久历史的学徒制度走上崩溃。[2](www.xing528.com)
我国学徒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其制度一般停留在民间的约定俗成中,至多算作一种民间的非正式制度。即使是现代,我国学徒合同立法还是空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学徒合同的法律。“中国学徒制度向无法律规定,所谓‘三十六行’者,皆由匠师自由招致他人之幼年子弟或其自己之子弟,从事学习。”[3]学徒学习期间,由学徒或者其家庭向师傅提供必要的费用,或是行入门拜师之礼,礼品由学徒家人酌情处理,学习期间的食宿由师傅提供,学徒不享有劳动报酬。
国外的学徒制度产生也比较早,其制度比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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