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保险制度的设计之初,将“最大诚信原则”明确为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应遵循最大善意的原则。作为一种原则规定,其刚性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最大善意”作为一种主观是难以客观评判的,它更多的是建立在信任体系上的。所以,如果继续采用最大诚信原则,就可能面临新的不公平问题。保险行业是需要重新思考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和实践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是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如果将保险作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合同,那么,这些问题是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很高,势必挑战制度存在的公平与合理。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保险制度的设计之初,将“最大诚信原则”明确为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应遵循最大善意的原则。
作为一种原则规定,其刚性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最大善意”作为一种主观是难以客观评判的,它更多的是建立在信任体系上的。为此,在保险制度设计中,将这一原则具体落实为“告知义务”。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以便对风险情况做出客观判断。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有限(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告知义务的本质是合同责任的分配,分配的原则是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即在信息获取手段有限的时代,保险人要获取被保险人的风险信息,存在不可能,或获取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通过告知义务的安排,让投保人主动告知,就能够实现社会效率最优。(www.xing528.com)
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丰富和提升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实现了社会意义上的信息平等,从根本是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不对称”格局。所以,如果继续采用最大诚信原则,就可能面临新的不公平问题。在近年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对被保险人拒赔案件,采取了质疑和不支持的态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合同责任分配公平的再解读。保险行业是需要重新思考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和实践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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