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古镇的绿色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与保障,构建完善的运河古镇绿色发展融资机制是推进运河古镇绿色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除了要加大运河古镇财政支出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建立绿色证券制度,探索和开发绿色保险之外,还应完善运河古镇绿色发展的PPP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入运河古镇绿色发展与建设之中。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在对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的运河古镇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古镇之所以不能充分结合大运河为其带来的优势进行绿色发展,主要是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但是也有做的比较好的典型案例,例如江苏扬州的邵伯古镇,为了发展运河旅游业,对其境内最长的河道进行绿色改造,并成功利用PPP融资模式,吸收到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36.4亿资金,其中一期PPP模式投资35亿元,并预计在两年内初步形成邵伯镇整体发展规划,进行特色旅游发展。邵伯古镇成功的融资实践,为其他运河古镇的绿色发展提供很好的经验借鉴[4]。
第一,运河古镇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尽力营造PPP模式运行的条件。一是适当简化PPP项目的审批流程,提升项目的执行水平,并把PPP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让更具专业经验的企业来完成。同时,也要实行放管结合,对前期的项目审批应严格监督,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二是切实履行政府做出的承诺。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政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运河古镇绿色发展PPP项目建设中,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保证项目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行。三是创造公平的谈判空间。在PPP项目谈判中,政府部门与企业组织属平等主体,政府部门并不具有任何特殊性和权威性,应当营造公平的谈判空间,从而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进而在合同履行中实现双赢。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当前还未形成适宜的法律规范来支持PPP模式的运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范对PPP模式的规范并不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法律不健全不仅会削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使PPP项目在实施中缺少具体的执行规范,从而导致PPP模式难以具有品牌效应,影响其推广。因此,在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法律环境的情况下,建议采取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法律与各个PPP项目单独制定法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从而针对具体的项目、地点以及领域对PPP项目风险以及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合理的规范。(www.xing528.com)
第三,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督体系。一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项目的监管工作,由PPP项目的参与方转为监督方,从而确保PPP项目的质量要求以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性。二是建立完善的PPP项目服务平台,及时公布项目发起到项目建成运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使政府及时、有效地监管PPP项目的实施,也使企业能够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形成两者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三是可适当引进项目第三方进行监督。例如,可在项目设计阶段,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的工作。
第四,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体系。一是详尽识别项目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成立包括政府、企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内的专家组,针对运河古镇绿色发展PPP项目中的风险展开识别工作,包括整治、运营、市场、经济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识别。二是在认真分析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排序,应格外重视对项目具有成败影响的风险因素,积极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分担风险应依据相应的规则进行。例如,政府部门可承担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经济方面的风险,而社会资本可以承担市场、运营以及流动性方面的风险,同时,社会资本也能利用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四是应对PPP运营中的风险情况实行监督。整个运河古镇绿色发展PPP项目建设中,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风险监控工作,以保障各个参与方之间正常、有序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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