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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我们判断,此次修正《商业银行法》大尺度放开综合经营的概率不大。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监管协调机制与支撑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全面放开尚有一定差距。从需求上看,2003年修正《商业银行法》时对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如果此次修正万一要大尺度放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建议设置试点准入条件或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不建议全面放开。

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问题研究

该问题长期以来受到银行从业者的强烈呼吁,时任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等均通过人大代表提案、公开媒体等渠道建言修正《商业银行法》时要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限制(详细情况见后附素材)。即对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大幅修改。但我们判断,此次修正《商业银行法》大尺度放开综合经营(包含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率不大。理由如下:

从程序上看,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正工作由银监会主导,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抽调部分商业银行人士组成了修订小组,并未有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深度介入(也未见两部门的高层有过表态),而前者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后者是互联网金融的牵头主管部门。因此,从程序上看在此次修正案中大尺度放开综合经营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率不大。而且,包括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等在内的多位市场人士均表示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正是单项条款的适度修正,“看准了马上就修改”。而如果要大尺度放开综合经营,那么必然涉及方方面面,修正的时间就会较长。

从条件上看,虽然国际上综合经营是主要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但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内部治理结构与国外主要金融机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监管协调机制与支撑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全面放开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需采取逐步试点的方式实现“小步慢跑”,在试点机构建立起完善的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监管机构有了良好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后再放开。截至2014年末,我国仅城市商业银行就有133家,如果在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正中全面放开综合经营,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大量条件尚未成熟的商业银行可能将介入证券、信托、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www.xing528.com)

从需求上看,2003年修正《商业银行法》时对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目前中、农、工、建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民生、招商、平安、光大、中信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国务院特批或通过自身投资、或通过母公司集团控股的方式已经拥有证券、信托、基金、保险、融资租赁等牌照,已经能产生业务间的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综合金融服务。而且,目前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已经不少,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21家、期货公司153家、保险机构180家、基金管理公司95家、信托公司68家,各行业竞争均已呈现白热化态势,实在已无必要再增加相关行业机构数量,如果放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只会继续加剧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的竞争,可能导致恶性竞争甚至引发危机。

因此,建议修正案中继续保持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果此次修正万一要大尺度放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建议设置试点准入条件或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不建议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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