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有些法规、规章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存在部门本位主义,为本部门、本系统扩大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有的各自为政,各搞各的部门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的颁布施行为我国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十多年的运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程序、提升立法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备案及审查制度还不够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比如,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只是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虽然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人大机关并不是必须研究回复。换句话说,意见建议很可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2003年3月17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由于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可惜的是,孙志刚于3月20日不幸身亡。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联名撰写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启了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但是没有得到官方回应。所幸收容遣送制度于当年8月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就没那么顺利,2007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学者和律师为主,其中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家江平等。但是劳动教养制度直到2013年才被废除,运行56年之久。
公民、企业和其他社团认为法规违法时,应如何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应如何受理?是否必须答复建议人?不答复的怎么办?要想标本兼治,只有进一步完善立法备案及审查制度,将立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考虑,2014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小组讨论时,我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法》的备案审查机制,建立现行法律清理、修订的基层依据来源,为提升我国法律体系质量夯实基础。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颁布施行15年来的首次修订,修改条文多达46条,主要包括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可喜的是,修订后的《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备案和审查制度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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