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从行业作用、重点业务方向、公司建设、配套政策、行业自律等八个方面对加快金融租赁业发展进行部署。指导意见首次将支持金融租赁业发展上升至国家层面,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行业发展的态度和决心,我国金融租赁业迎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但由于指导意见仅为一个纲领性文件,并无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受近两年旨在金融去杠杆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筹资愈发困难,成本不断上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日趋减弱。
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资产运营能力和生产能力但设施或资金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一种金融形态,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最为直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除自身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外,具备与银行相似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特征,多数公司内部架构和管理机制也与银行极为相近。由于银监会对其实施严格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同时受到人民银行贷款合意增量的指导,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投向与证券、保险、基金等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相比更加受控,各项业务开展也更加规范;得益于大中型银行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资金和管理优势,金融租赁公司自身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相比于其他非存款类机构的优势更加突出。(www.xing528.com)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类型趋于多元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部分机构依托同业负债快速扩张,高杠杆经营现象突出,累积了一定的风险。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将银行对非存款类机构的同业借款纳入“各项贷款”统计;2016年,央行将原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增量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纳入“广义信贷”。上述监管政策对规范同业业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成效显著,这其中就包括了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租赁公司。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和央行年度工作会议均明确了今年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和严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决心。2017年2月3日,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同时调升逆回购及常备借贷便利(SLF)各期限利率10个基点;2月4日至10日,央行连续六天暂停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2月16日,央行对到期的约6000亿临时流动性便利(TLF)不进行续期操作。央行一系列货币政策大幅推升了同业市场利率,2月中旬,7天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升至3%以上,3个月中小银行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接近5%,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收益率持续走高,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已超过4%。在此期间,以同业负债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短期融资成本由2016年平均3.6%左右升至5%以上,部分公司甚至出现收益倒挂和流动性困难,融资成本高企势必将向下游实体经济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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