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为租赁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但无法获得成本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增加了税收成本。租赁资产证券化结构下,租赁公司支付给信托管理人的资金成本,无法作为成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出租人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抵减。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实际操作中,一般需要提供以借款合同或债券募集公告和利息单据/发票等凭据同时相关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因此,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无法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二)建议及理由(www.xing528.com)
建议租赁资产证券化资金成本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理由如下:
租赁资产证券化属于国家鼓励的创新业务。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为拓展金融租赁公司直接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及资产收益率,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租赁公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对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族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主体多元化,租赁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税收成本,严重制约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不利于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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