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一直重视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日臻完善。结合融资租赁业务实践,我们认为上述退税政策仍有进一步改善空间,按照该政策,部分货物融资租赁出口仍可能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一直重视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日臻完善。2014年9月,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原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为鼓励融资租赁货物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就适用范围,通知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结合融资租赁业务实践,我们认为上述退税政策仍有进一步改善空间,按照该政策,部分货物融资租赁出口仍可能无法享受退税政策。一般而言,租赁期限越长,对出租人的风险越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时会尽量缩短租赁期限,对于机动车、工程机械等价值不高的设备租赁期限一般在两到三年;飞机租赁或海工租赁业务中,基于租赁物的特性或交易结构考虑,会采用经营租赁的交易结构。按照财税〔2014〕62号文要求,上述交易将无法享受融资租赁货物出口政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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