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实际开展中仍遇到一些问题。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以融资为目的,出租人不承担也不应承担任何租赁物的风险;光船租赁是以租船为目的,出租人仍可能一定限度内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比如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因此目前融资租赁仅用光船租赁登记的辨识度不高,不利于对外区分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实质,容易引致出租人承担额外的法律诉讼风险。
交通运输部及其海事局作为我国船舶登记的主管部门,在支持船舶融资租赁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出台《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等文件,明确船舶融资租赁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奠定了制度基础,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程序日益完善。
然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实际开展中仍遇到一些问题。首先,光船租赁与融资租赁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虽然都以船舶为租赁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根本性的区别。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以融资为目的,出租人不承担也不应承担任何租赁物的风险;光船租赁是以租船为目的,出租人仍可能一定限度内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比如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因此目前融资租赁仅用光船租赁登记的辨识度不高,不利于对外区分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实质,容易引致出租人承担额外的法律诉讼风险。其次,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费用按照光船租赁关系登记缴纳,登记标准为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租金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相对于一般的光船租赁其租金总额要高得多;而以融资为目的船舶抵押登记却仅按抵押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登记费用,因此就登记费用而言,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是船舶抵押登记的两倍强。目前我国海工制造业发展前景广阔,海工设备动辄上亿元乃至数十亿元,如继续按该标准收取相对高昂的登记费用,将限制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