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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租赁化解不良资产经验与教训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开发银行总分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打包转让、租金催收、法律诉讼、委外催收等方式,到2017年底,国银租赁存量不良及风险资产得到基本化解,不良资产率由2015年最高的1.75%下降到2017年末的0.8%。但是,国银租赁也遭受了巨额减值损失,我对租赁行业的了解也正是从化解这些不良资产逐步深入的,这也让我对租赁行业发展的教训有了深刻的认识。在化解不良的过程中,国银租赁面临着大量诉讼问题要处理。

国银租赁化解不良资产经验与教训

经过反复的风险排查,我们发现公司面临的风险形势比当初预期的还要严峻。从实际暴露的风险看,符合“双名单”风险特征的项目近70个,租赁资产超过百亿元,占公司2014年租赁资产的比重接近8%。如此沉重的包袱确实让我大吃一惊,靠现有的利润来消化这些不良几乎不可能,必须采取多元化方式、多方着手处置。在开发银行总分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打包转让、租金催收法律诉讼、委外催收等方式,到2017年底,国银租赁存量不良及风险资产得到基本化解,不良资产率由2015年最高的1.75%下降到2017年末的0.8%。但是,国银租赁也遭受了巨额减值损失,我对租赁行业的了解也正是从化解这些不良资产逐步深入的,这也让我对租赁行业发展的教训有了深刻的认识。

案件诉讼效率低下。在化解不良的过程中,国银租赁面临着大量诉讼问题要处理。但在案件的实际处置过程中,诉讼效率不高、裁判尺度不统一是制约融资租赁债权追索的主要问题。一是审判周期长影响租赁物处置时机。一宗融资租赁案件基层法院从立案日到庭审日的排期时间平均为3—4个月,部分案件由于承租人无法送达的原因,被迫采用公告送达,则需时更长,实践中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一般会超过6个月。由于承租人流动性强、租赁物贬值快,无法迅速控制租赁物、执行承租人有效资产,将陷入“人物两失”的僵局,即使后期取得胜诉判决也无法顺利回收债权。二是租赁物所有权易受第三人侵害。例如在动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除交通工具外的动产缺乏产权登记机构,出租人较难公示其所有权,在日常交易中较易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给第三人的情形造成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情形,而除善意第三人外,在司法过程还存在出租人的租赁物被司法机构误认为属于承租人而错误查封冻结的情况。三是融资租赁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分割未能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组的时候,部分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容易将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不予返还出租人,甚至在出租人启动诉讼程序一审、二审乃至进入执行程序仍无法取回租赁物,对此破产受理法院应当有所作为,依法督促破产管理人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图29

2015年,我提出的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议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积极回应。(www.xing528.com)

租赁物登记制度的缺位。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在风险防控方面最大的优势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目前我国在租赁业物权保护制度方面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对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和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独立登记平台,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取回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缺乏统一的动产交易登记系统和公示平台,承租人存在将租赁物反复抵押、“一女多嫁”等情况,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资产权益往往悬空,极大地制约了租赁业的发展。为此,我就完善租赁登记制度提交了两个人大建议,只有租赁物有了保障,租赁业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

租赁立法的缺失。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层面的主要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调整融资租赁业监管层面的主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对于信托基金而言,作为国内金融市场的第四大金融产品,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相对零散,与国家对行业发展的定位严重不符。正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有关部委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忽略融资租赁的金融特性。这也是我在多个场合呼吁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主要原因,只有夯实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基础,行业的发展才会更加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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