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内融资租赁额发展到第一个顶峰,但在随后的时间里,由于租赁主体权责不明确、风险管理能力弱等问题,出现了全行业承租人拖欠租金,融资租赁行业遭遇系统性风险,导致整个行业发展缓慢。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原来以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的设备租赁业务无法继续操作,这使得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传统的租赁业务,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更为不利的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已经投资该行业的商业银行不得不撤出,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雪上加霜。在外无有效资金来源渠道,内部风险控制又几近失控的双重压力下,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开始步入艰难的转型期。
这个时期,成立了相当数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些公司甚至只是壳平台,主营业务没有放在租赁业务上,加上当时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的制裁和封锁,造成很多租赁公司都不做租赁业务,而是通过高息揽存、炒股票、炒房地产、放贷和直接投资产业,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司性质。由于没有金融业务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出现大量的风险和坏账。到1999年时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几乎陷于停滞状态,租赁的渗透率回到了1984年以前的水平(0.26%),而此时美国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已是30%。这个阶段租赁额持续回落且幅度较大,甚至不断出现负增长。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从1993年开始,我国宏观经济进入紧缩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受到政策限制,直接影响到租赁额不断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资金随意投放的恶果逐渐显现,承租人欠租现象越来越突出,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和应收租赁款,严重影响了租赁企业的正常经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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