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合资建立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由此,我国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公司正式诞生。同年7月,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和现代租赁制度的建立。1982年,在东方国际租赁公司成立后,浙江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等一批以信托投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又相继成立。1984年,各大银行分别颁布“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并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此时,多家由国内银行、外贸公司与外商合资陆续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了13家,租赁业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国银租赁的前身深圳租赁有限公司也是成立于这一时期,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从事租赁业务。
这一时期金融租赁的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的贡献是显著的,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为我国近3900家国有、中外合资及乡镇企业融通外汇资金近4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帮助了国外资金、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在个别年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外资甚至占到我国利用外资的近20%。这个阶段的发展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企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密不可分的。作为引进外资窗口的金融租赁产业在税收、财政等方面得到了一些优惠政策,发展比较迅速。(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通知、批复等政策性文件对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不但效力层级低下,且适用范围较小。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间接将融资租赁业务界定为金融业务。但此阶段我国对金融租赁的功能定位还未认识清楚,注册资本金很低,并且脱离主业,租赁资产比例偏低,为日后的运营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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