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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紧要性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是先立法再成立机构,保障机构在法律框架下平稳运行,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韩国产业开发银行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等。也存在反例,如1948成立的日本复兴开发性金融公库因缺乏立法保障导致政府过度干预,运营两年就被迫撤销;三是当前社会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边界及合法性存在争论,危及已有业务成果。

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紧要性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就有部门和学者多次提出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政策性金融的运营,但由于市场环境与三家银行自身等方面的问题迟迟未能实施。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三家银行通过多年的改革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总资产高达12.5万亿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是不可回避的重点内容,通过改革提升其运营效率,助推国家改革刻不容缓;二是国际经验表明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地位是保障机构良好运行的必要前提。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是先立法再成立机构,保障机构在法律框架下平稳运行,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韩国产业开发银行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等。也存在反例,如1948成立的日本复兴开发性金融公库因缺乏立法保障导致政府过度干预,运营两年就被迫撤销;三是当前社会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边界及合法性存在争论,危及已有业务成果。目前舆论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三家银行的经营属性及信贷资产信用结构存在质疑,如不通过立法明确机构地位将不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纵观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历程,政府买单式改革已不适用于今日。三家银行存在的问题是与我国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阶段性的,通过立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来推进其稳定健康发展是兼顾发展与稳定的有效途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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