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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国家开发银行:人大提案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率先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进出口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也相继推出改革措施。立法的作用在于“定位、保障、约束、监督”,即约束和监督三家银行的运营,使其符合国家战略意图,同时保障其发挥职能所必须的资源;二是立法将成为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建议立法国家开发银行:人大提案

2014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议案

经过近20年的发展,到2013年底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发展银行的债券存量约9万亿元,资产规模达到12.5万亿元,在服务新型城镇化、战略新兴产业棚户区改造等民生事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国家外交战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缺乏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也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一是运营资金来源问题。三家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金融债券,但随着我国金融格局的调整和债券市场的发展,金融脱媒加剧,银行间流动性问题助推发债成本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发债利率贷款平均利率“倒挂”的趋势,运营资金来源成为三家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制约;二是监管模式和标准问题。三家银行的理念和使命、资金来源和运用、内部管理和主营业务明显不同于商业银行,但目前没有设计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以及监管机构体系。目前银监会的监管主要还是侧重于微观经营绩效评价,采用与商业银行类似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导致三家银行难以专注于从事收益率较低、风险相对较大的政策性业务;三是各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认识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开发性金融转型是国外的普遍经验。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率先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进出口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也相继推出改革措施。但有些部门对于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等概念存在不同认识。甚至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计划性、市场性混淆,这些错误认识导致对政策性金融定位认识的模糊,由此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三家银行的正常业务运营的安全。(www.xing528.com)

因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对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是通过立法能保障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其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作用。立法的作用在于“定位、保障、约束、监督”,即约束和监督三家银行的运营,使其符合国家战略意图,同时保障其发挥职能所必须的资源;二是立法将成为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依法运营的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法律一直缺位,难以保障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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