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清理“三角债”等经济活动中积累了宝贵的不良资产处置化解经验,也形成了一些好的制度体系。但总体说来,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依然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专业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紧缺。1999年起,为解决银行体系巨额不良资产问题,我国设立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旨在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发展和国有企业脱困。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业态的创新,不良金融资产的存在形态、产品特征、责任主体、产生根源都在不断变化,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难以覆盖各行政区域、各金融业态、各种规模的不良资产,很多银行或其他金融业态的不良资产缺乏专业化处置渠道,只能通过直接追偿、法律诉讼等非市场化手段处置,甚至倒逼地方政府为维护信用环境和社会稳定对不良资产直接买单。
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2005年银监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2007年6月我国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2012年银监会、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对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稳定经济金融秩序有着重大意义。但从实践看,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重组因债权人利益不一致难以有效实施,债务重组期间债务人缺乏必要的保护等问题,致使一些不良资产失去了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保护获取重生和再发展的机会,甚至引发区域性及系统性风险。(www.xing528.com)
三是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思想理念有待增强。由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与微观经济的“盲目性”,不良资产是金融运行中的必然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就树立了将不良资产作为特殊资产经营的理念。与国际比较,当前我国很多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虽然重视风险管控,但对不良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愿意以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甚至试图隐瞒各种不良资产,成为有效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重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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