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层面,加快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快速推进的当务之急,建立并做实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注重合规性监管、进入门槛和业务种类审批的微观审慎监管难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单一的微观审慎监管也难以适应日益加大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构建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目标。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指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主要采用审慎工具,以必要的治理架构为支持的相关政策。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宏观的、逆周期的政策,目的是更好地防范和管理跨时间维度和跨行业维度的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弥补微观审慎监管和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不足。这一框架主要涉及对银行资本、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等审慎性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流动性和资本的额外要求,会计标准、信用评级、衍生产品交易和清算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影子银行”监管等内容。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要更多地着眼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而不是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从监管范围来看,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过多强调对于银行的监管,而宏观审慎监管还强调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从监管措施看,二者共享许多监管工具,如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都强调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还有着保证金监管、差别资本充足率监管、债务期限结构监管等其他监管措施,其监管工具更多样化。因监管功能、范围、措施的广泛性,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上。
2.中观层面,探索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模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加强整体监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发挥综合经营优势并实现风险的有效管控,也能较好地适应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现状,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要从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整体风险的目标出发,统筹考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需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强化资本充足监管,避免资本重复计算和资本套利,有效控制杠杆程度。规范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和透明度原则,避免跨行业风险交叉传染。加强风险集中度监管,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对股东和管理层的资格要求,保护小股东和客户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3.微观层面,需正确处理鼓励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对于新的金融业态,监管者应当及时全面深入分析其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把握好监管的边界,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确定对金融创新的适当容忍度。监管者应持续评估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动态调整,构建多层次、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框架。既留有适当的试错空间,为金融创新提供正向激励,避免抑制银行的创新自主性和灵活性,又在全局上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度,确保风险可控。比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而且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