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的未来,养老将是中国最大的民生。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存在以下基本特点:一是老龄人口基数和比例大。到201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占总人口13.3%,据预测,到“十二五”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基数大。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3300万;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乡家庭“空巢”率已达50%,部分大中城市甚至达到70%。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老龄事业面临着很多客观问题:一是老龄消费需求规模大,但养老资源不足。据测算,到2030年,我国老龄消费支出将由2010年的8961亿元增至5.1万亿元,涨幅超过4.5倍。但我国养老资源还严重不足。目前我国每千名老年人仅拥有17.7张养老床位,很多中西部地区甚至不足10张。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5年我国将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数,但这仍低于全球平均50张的水平。而且,面对高龄、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老人的床位更少,无法满足老龄人口多种养老需求。二是老龄产业的市场空间很大,但发育不足,服务需求多元,但服务供给单一。以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市场为例,据测算,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可新增社会就业岗位超过710万个。但由于资金、政策、体制等问题的约束,市场发展的速度与需求增长的速度相比还很滞后。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养老服务业、老年住宅业、老年旅游业和老年生活用品业发展较快,但总体来看,仍基本停留在日常生活照料方面,服务形式单一,难以满足不同文化层次和不同经济状况老人的服务需求。例如,我国城市社区提供送餐服务的覆盖率仅为19.5%,城市和农村上门包护服务覆盖率分别为55.1%和8.2%。三是老龄产业内在发展需求强烈,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不足。虽然目前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老龄产业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加强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文件,但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还是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指导性和操作性,效果并不显著。而且养老产业中长期规划也缺失,缺乏产业发展的明确定位、方向指引和健康秩序,难以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相适应。四是养老产业资金投入不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用于扩大养老资源供给的资金需求规模庞大,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已不现实,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社会共建。但目前我国的养老机构多为政府出资兴建的福利养老院,养老服务业的投资主体单一,尚未形成成熟的产业化模式。
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修订后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三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第五十一条)”等,这些都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指明了大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导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由中央制定并出台《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来破解我国“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智化”与“缺钱、缺人、缺政策、缺体制”间的矛盾。
《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重点需要解决以下重点问题:
一是对养老产业进行准确界定。明确养老产业的产业形态,范畴和市场运行的一般机制。在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转的总原则下,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www.xing528.com)
二是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我国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养老产业体系的建立,呼吁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其保驾护航。(1)对于养老机构,要对其医疗保障、照料护理体系的相关资质认定与监管,行业准入和退出,经营管理和机构评级等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使养老产业的发展保持规范。对此,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如澳大利亚1997年通过《澳大利亚老年人服务法案》,制定了44条标准,从居住者权利,到居住者生活方式,几乎无所不包;奥地利、德国等也对养老院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养老院的管理与发展;美国1987年通过的《养老院改革法案》也对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要求。这些国家在相对提高养老院服务标准的同时,对养老院的服务程序、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做出详尽规定;(2)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程序、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是出台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积极出台养老产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1)赋予养老机构土地税收优惠;(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游资进入养老产业,并加强有效监管;(3)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长期养老护理保险”的购买。在日本和德国,这个险种被纳入法定的社会保险中,而美国把其纳入商业保险中,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团体购买;(4)借鉴著名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的401(K)计划(为雇员建立一种延迟纳税的储蓄计划),对养老金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促进养老缴费,增加老年人收入水平,提升老年人消费能力,扩大养老产业消费需求。
四是推动养老产业融资创新,探索建立投资长效机制。(1)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产品、生产企业、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2)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给予必要的贴息贷款和信用担保;(3)国家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委托某一政策性银行管理,定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4)赋予政府融资平台承接养老产业贷款的功能。参照水利、保障房项目的模式,纳入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专项指导意见,允许将养老产业作为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投向,拓宽养老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主体;(5)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为确保养老产业投资稳步增长,鼓励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组建养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入,拓宽养老产业的融资渠道,推动养老产业上游产业的技术、资金、队伍等方面的发展。
五是制定养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养老产业未来重大战略方向,在条件好、发展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建立养老产业示范区,逐步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产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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