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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建议预算法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予以考虑,为其存续提供事实法理依据。因此,应在预算法中明确,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借新还旧”。四是完善预算法中的地方政府发债相关条文。鉴于预算法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勾勒出未来地方发债的制度框架,而为了规范发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就应该对与发债相关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细化相关规定。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一是建议预算法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予以考虑,为其存续提供事实法理依据。预算法四审稿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而根据审计署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总计17.9万亿元,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10.9万亿元,这些债务很多是通过信贷信托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等形成,是已经审计认定的,也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债务。如果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除发债之外以任何方式举债,那么这10.9万亿元存量债务将如何定性?其归属于政府债务的法理依据如不存在,将导致经济发展实践与立法出现矛盾冲突,更与中央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精神相违背。因此,建议预算法对此进行考虑,不要简单否定其他方式形成的债务。

二是明确发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而不仅限于省一级政府。目前,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还是地方债由中央代发等做法,一个主要弊端都是各种隐性担保带来的偿债责任不清。这次试点10个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目前主要是在省级政府层面试点,实际是省级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借统还发债资金,资金使用和债务主体仍存在一定脱节。从国际经验看,地方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作为资金最终使用者的市政当局。从建立权责清晰、激励相容的内生风险约束机制出发,下一步很有可能扩大市级政府直接发债试点(目前试点的10个地方中,深圳青岛属于副省级城市,已经突破省级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规定),对确需由上级政府代发的,也会明确资金使用主体的偿债责任,真正实现债券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统一。对此,预算法在修改时要作出前瞻性考虑,留有余地。

三是在资金用途上,应允许发债资金“借新还旧”,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现行修正案四审稿将发债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于“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然而在实践中,国债偿还和国际经验允许“借新还旧”,财政部做的预算报告中也明确可以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审计署统计,2013年6月到2014年3月,9个省本级为偿还到期债务已经举借新债579.31亿元。2014年至2016年政府负有偿债责任的债务合计金额为5.5万亿元,未来三年应偿还的债务占据未来整体应偿还债务的65.6%,这5.5万亿元的偿债资金来源将进一步考验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因此,应在预算法中明确,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借新还旧”。(www.xing528.com)

四是完善预算法中的地方政府发债相关条文。鉴于预算法已经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勾勒出未来地方发债的制度框架,而为了规范发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就应该对与发债相关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细化相关规定。或出台解释办法,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资产负债财政状况等信息披露制度、债券偿债机制、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预警体系等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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