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GPA2007文本在保持GPA1994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贪腐问题新增了反腐败条款。这表明了WTO 在反腐败问题上的积极转向,并可能成为未来 WTO 深度介入打击商业贿赂和反腐败问题的重要突破口。GPA2012文本比GPA2007文本更进了一步,首次提出反腐要求,并将政府采购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纳入序言中,作为立法宗旨。GPA还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程序透明、信息披露等竞争机制,为国内外的所有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客观上抑制与消除了交易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收受贿赂行为,一定程度上铲除了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土壤。作为GPA 的成员,修改国内法使之与GPA 一致是其法定义务。因而,GPA 的反腐败理念与规定,成为各成员在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立法时必须遵循的方针。
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已经提交了多份出价,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出价清单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其中,附件一至三是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实体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列明了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为加快加入进程,中方将充分考虑国内改革开放进程和参加方要价,抓紧研究制定新的出价方案,尽快提交世贸组织。
7.世界银行采购规则
世界银行采购政策是其采购规则体系的基础和指导方针。相应地,世界银行制订了贷款项目使用贷款和监督的规则。这些规则考虑四个方面的要求:
● 项目实施需要有经济性和效率性,包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 给予世界银行成员方合格投标人参与采购竞争的公平机会;
● 鼓励借款国发展本国产业和咨询服务;
● 采购程序透明。
世界银行的采购政策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 世界银行的采购政策是一项目标高度明确、严格、稳健的贷款政策;
● 世界银行采购政策的贷款不考虑政治和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
● 世界银行采购政策下的贷款使用必须接受世界银行严格的监督;
● 强调使用贷款进行的采购应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
8.欧盟政府采购制度(www.xing528.com)
欧盟的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其政府采购制度共同特点主要有:
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大致相同。凡是达到限额标准(每两年修改一次)的采购项目,都要按欧盟颁布的一系列公共采购指令实行政府采购。2004年1月修订颁布的限额标准分别为:中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为154000欧元,地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为236000欧元。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取向十分明确。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各成员留下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空间,各成员均将政府采购作为实现政府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在扶持中小企业、落后地区发展等方面广泛发挥作用。
三是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的原则相同。采购方式要体现充分竞争、物有所值、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目前,欧盟通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有3种,即“公开招标(Open Procedure)”“邀请招标(Restricted Procedure)”“谈判(Negotiated Procedure)”。2004年欧盟修订公共采购指令时,新引进了适用于复杂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对话(Competitive Dialogue)”方式。
四是要求信息公开。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统一在欧盟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非招标方式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原因及中标结果,各采购方式要遵循规定的时间和步骤。供应商对违反指令规定的其他欧盟成员供应商,可向欧洲法院起诉。
五是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基本相同。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除德国设在经济部门外,其他成员基本上都设在财政部门。
六是政府采购模式的发展趋势相同。从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看,为了平衡效益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都经历了分散→高度集中→适度集中的过程,发展趋势是逐步走向分散。集中采购机构原来主要设在财政部门,现在有的国家将其改革为私人公司,如意大利等。
欧盟采取“指令”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指令是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具体贯彻和执行方式由各成员确定。统一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欧盟各成员间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由于采购指令与各成员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实现政策目标存在冲突,在实施中面临强大阻力,各成员都采取了一些逃避措施,钻指令的空子。指令的实施方式有修改国内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各成员更倾向采用行政法规,通过行政干预继续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实施有关政策目标。有的欧盟成员限制产品标准和规格,将其他成员的产品排除在外。还有的欧盟成员为了逃避指令的规范,改变公共垄断形式,将其私有化,但政府仍然掌握实际控制权。因此,要全面实现指令目标任重道远。
9.瑞士挑战制度
“瑞士挑战制度”作为公共采购方式之一,是指供应商为获得政府某个项目的合同,而向政府提交一份书面形式的“非应标提议”方案。其在40年前被瑞士人首先提出并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服务项目。
“瑞士挑战制度”的出现,主要作用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推动停滞不前或陷入困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无论选择何种采购方式,都要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特定因素。通常来讲,由国家、地区或州政府明确定义为需要进行但尚未取得进展或遇到困难的项目,采用的招投标程序基于公私部门合作关系,且公共部门能够贡献项目所需资金的10%~50%,就可采用“瑞士挑战制度”。
政府和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咨询基金(PPIAF,世界银行集团旗下多方信托基金,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合作伙伴关系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对基础设施的私人投资)研究认为,公共部门对“非应标提议”方案的依赖往往是由于这种合作关系首先能够解决公共部门缺乏项目资金以及缺少相关项目的专业性人才的问题;其次是为了避免漫长的竞争过程,从而更快地开展并实施项目;最后,该方案可用于政府当前计划之外且需要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利用私营部门的资源、人才来使项目达到物有所值。
智利、南非的“瑞士挑战制度”中,公共部门为原始提案支持者报销其项目概念设计和项目开发成本,确保项目开发阶段有足够的时间、资金、人力资源。一方面,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到公共采购项目中;另一方面,鼓励原始提案者不限于拥有雄厚资金的大型开发商。
“瑞士挑战制度”除了提高透明度来减少腐败外,还有助于利益相关方形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看法。在这种采购方式中,公共部门会清楚地列出其接收和评估“非应标提议”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对比其他采购方式,其实施起来相对简单,减少了公共部门等权力机构对项目进行额外分析或决策的程序。“瑞士挑战制度”在瑞士、菲律宾、印度、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南非、斯里兰卡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被广泛运用,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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