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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甘肃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措施的介绍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结合地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实际需求,完善地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法规体系,适时修订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共三十八条。其他自然保护区也应该尽快制定管理条例。2017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说明。

促进甘肃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措施的介绍

制定实施《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用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绩考核体系的配套改革。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引导生态收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创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机制。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试点工程,全面准确评价各类建设项目对江河源区环境破坏带来的生态损失,合理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赔偿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机制,健全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污染者付费制度。

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结合地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实际需求,完善地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法规体系,适时修订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推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加快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配套政策。已经建设的地方性自然保护区条例有: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共三十条,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共三十八条。其他自然保护区也应该尽快制定管理条例。

保护区要达到较好的建设力度,除现有经费来源外,还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制订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参与保护区的建设。有条件的话,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争取国际自然保护组织、国外政府和国外民间团体对保护区的资助,开辟个人捐助、社会集资等融资渠道,筹集保护区建设资金。鼓励企业、个人或团体与保护区合作,利用保护区的自然生物景观和生物资源优势,开展生态旅游和生物资源开发,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促进保护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

要紧紧抓住国家、省上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环保能力建设投资的机遇,力争在境内建设更多的自然保护区。要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各种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自然保护区项目资金,在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营。(www.xing528.com)

积极推进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重点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进监测、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完善装备仪器,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数据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规范化管理,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正向激励—逆向约束”机制。完善基层环保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督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

2017年7月20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早在1988年就批准设立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为严肃法纪,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党中央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2017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形成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环境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司法、科技等部门要把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列入普法计划和科普计划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及时宣传报道环保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宣传符合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进环保政务公开、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公开,定期发布区域环境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鼓励群众参与环保决策,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采用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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