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观念、法律认同和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令、家族宗法、宗教教规与民族习俗为主体的民族法律文化多重的影响,加上地处偏远地带,生活方式较为保守,法律关系主体的素质较差。现代法律文化淡薄,习惯势力和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地制约了民族地区的法律进步。因此,国家虽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但其立法精神并没有充分渗透到当地的实际生活中,不少群众依然生活在教法原则、习惯势力、伦理规范、行政命令、权威意志以及“土政策”“土法律”构成的各种“类法律秩序”中。尽管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渐增强,但还有一部分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1.数量不足。全省民族领域地方性法规仅3件,与云南、贵州等省份差距较大,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数量整体上依然偏少,且涉及领域较少,特别是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还没有出台1件单行条例。
2.修订滞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已28年,修订工作一直处于论证调研阶段,进展缓慢。《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6年,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多年来修订工作未取得重大进展。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修订工作也比较滞后,部分单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结构失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民族医药等领域法制建设滞后,没有一部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也仅限于矿产资源、语言文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等方面单行条例不足。(www.xing528.com)
4.特色不鲜明。民族立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往往贪大求全,片面追求所立之法结构上的完整,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制定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篇幅冗长,缺少特色,一些在立法中本应解决的实际问题反而得不到充分体现。此外,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在内容上也存在相互照抄照搬的现象,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不鲜明。
5.约束力不强。民族领域法律法规中多数是政治性很强的纲领性、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机制,强制性比较弱,无可诉性,实践中难以保障有效实施。
6.人才缺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等多方面的差异,全省民族地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能力亟待提高,高层次人才严重匮乏,尤其是近年来,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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