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是国家调整和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不仅包括民族立法活动,同时包括实施、监督、宣传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民族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监督、宣传的有机统一整体。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实践,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制体系,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统一性。民族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遵循的法制原则是我国法制建设一体遵行的原则。在我国,包括民族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民族立法体制方面,我国统一的立法机构也是民族法律法规的法定制定机构。
2.民族性。从内容上看,民族法制要用法律的手段,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对象上看,民族法制要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自治机关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从背景上看,民族法制是在千百年形成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展开,不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历史、经济、文化的民族根基。
3.自治性。民族法制建设的内容不仅限于民族区域自治,还包括保障民族平等、防止民族歧视、促进民族团结等内容。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和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力。(www.xing528.com)
4.综合性。在法规体系上,民族法制以立法的方式规定民族地区主要社会关系的设立、变更,确立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与程序,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使各类行为有法可依。在调整手段上,根据实际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或综合运用几种法律方法,引导协调社会关系的发展或控制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形成威慑。在法制目标上,建立综合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民族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民族法制对加强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民族法制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各民族平等,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为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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