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健康企业建设要求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1)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形式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并公布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还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可参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及其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本书附录3)。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企业与员工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www.xing528.com)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本企业全部员工或者雇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应归入健康企业建设档案。
3.为员工投保大病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企业应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大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凭证(复印件)应归入健康企业建设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