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常项目下,通过虚报进出口、进出口货款差时收付、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通过价格操纵收付资金,以及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的汇出入境等,实现国际资本的隐形流动。
1 贸易项目下短期资本流动
(1)虚报进出口
虚报进出口的具体表现:通过少报进口,多报出口使外资流入;或者通过多报进口,少报出口使国内资金流出。以前者为例,具体操作办法是当进口时,低报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价格,然后将进口商品实际价格与所报价格的差额乘以商品数量,所得作为外商回扣或者赃款,支付到外商在境内的账户,从而将非法所得留存境内。当出口时,则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外商通过支付商品总额,使实际多支付的货款差额非法、轻易地流入境内。另外,通过采用发票金额远高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境内出口商存入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的银行账户。特别是在服务贸易中,由于广告、咨询、会展、法律、运输等行业的服务贸易收汇缺乏实质性审核规定,通过收取远远超过服务价值的外汇收入,极易达到投机资金流入国内的目的。反之,通过多报进口,少报出口的方式,可以使国内资金流到境外。这种操作方法十分简便,隐蔽性强,易于逃避监管。
(2)进出口货款差时收付
进出口货款差时收付是通过预收、延付货款,实现境外资金流入。二者都属于贸易融资的范畴,因而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重特征。在具体操作中,就预付货款而言,主要表现为进出口双方先制造贸易合同,合同可能有真实贸易背景,也可能没有,国外进口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将资金提前划入国内出口方的银行账户,这笔资金经过收汇、结汇之后变成人民币,即可堂而皇之地在国内市场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一旦遇到风险,或者赚取人民币资产收益达到预期目的,这笔资金就以境内企业不履约为由,以退还货款的形式,从银行购汇汇出。通过这种方式流入的资金隐蔽性极强,不易被查出。这是由于预收货款不纳入外债统计的监测范畴,收款银行对资金汇入只是凭企业自报的核销单号给予结汇,无法做到真实地一一对应。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的监管系统只能查到企业已收汇未核销数据,无法确定这笔资金性质。因此,很多并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就是以“预付货款”名义变相汇入的。
在延付货款方面,假借延期付汇的渠道隐形流入。我国现行对进出口核销管理的政策,只侧重于进口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而对于进口延期付汇缺乏有效监管。按照国家现行关于延期付汇的相关规定,单笔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交易尚未被纳入登记范围,加上有些企业未及时办理登记,外汇核销部门无法事先掌握,对登记以后是否付汇情况也没有统计。这就为应付货款变成短期投机资金,在国内市场进行投机套利创造了便利条件。少数企业为了规避外汇监管,对报关金额进行拆分,即化整为零、蒙混过关,或者将付汇日期适当提前,使其无需办理登记,造成登记信息失真。大量应付资金未付,滞留在境内,形成事实上的国际资本隐形流入。
国际短期资本通过预收、延付等手段流入的主要表现:一是企业预收货款大量增加,远远大于实际出口价值额;二是预收货款进入境内变成人民币以后,长期滞留并被使用;三是到达一定时间后全额退回,或者缴纳某种赔偿金汇出。延付货款也与此类似,通过进口货物与付汇的时间差,为短期国际资本进出和投机创造机会。近几年来,预收、延付货款已经成为境外资金流入我国的主要形式之一。
(3)跨境关联交易
跨境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而对是否收取价款不作明确要求的经济行为。跨境关联交易渠道与其他渠道联系紧密,已成为许多国际投机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其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易形成集团规模经营,而且易致关联方之间随意转移资金、利润,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例如,在许多跨境关联交易中,国内公司只是作为来料加工的“生产车间”,境外几个关联公司则负责原材料、产品的供销和货款收付。在这种分工格局下,物流与资金流相对分离,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控制资金流,国内“生产车间”只负责大规模生产。境内外关联公司联手操作,极易达到境外资本流出与流入的目的。具体实践中,“两头在外”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境内外关联交易,其中,关联购销占比最大。购销价格由境外母公司确定,随意性很大,这为国际投机资本流动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www.xing528.com)
2 非贸易项目下的管理漏洞
(1)个人外汇的名义流入
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外汇收支监管力度较弱。近几年来,我国居民、企业到海外参加经营活动的数量和规模日渐增大,但在国际经济环境不好和人民币长期升值趋势下,各类资本撤回的规模也快速增大,更有一些贸易、资本项下的经营性资金处于规避税收、逃避外汇管理等目的,混入个人名下流入境内。此外,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也值得高度关注。非居民的储蓄账户常被用来为企业结算或代居民汇款。由于非居民外汇管理尚无明确规定,对非居民外汇收支没有限制,致使一些贸易和非贸易及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都可以通过非居民外汇账户来完成。部分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收到外汇并结汇之后,有的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有的用于生产经营和贸易结算,还有的则投资于房地产或证券市场,明显带有投机套利的性质。
(2)捐赠名义的汇入
目前,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用途上,捐赠款项在我国都不受限制。同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转增为实收资本。流入和融资条件的相对宽松,导致资本性质资金混入非贸易项下,通过捐赠和赡家款等名义流入境内。
(3)以外国驻华机构外汇名义办理结汇
外国驻我国机构的外汇从开户到结汇,再到售汇,既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也没有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如果外汇指定银行把关不严,国际短期资本则可以通过驻华机构账户汇入和汇出。
(4)转移支付方式
无论是境外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还是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将短期资金通过支付内部收益的方法流入或流出,都可以实现短期资本的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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