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法规总体情况
已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遵循欧盟环保法规政策。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欧盟环境职能是一个不断得到强化的重要功能领域。早先成立的欧共体并没有将环境政策列入共同体政策的管辖范围,到20世纪60年代末,环保政策还一直被认为是成员国国内政策而应由各成员国自主制订并实施。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逐渐显露,保护和治理环境逐渐成为成员国政府并最终成为欧共体一项重要政策内容。而未加入欧盟国家的塞尔维亚、波黑等国的环保法规也基本符合欧盟标准。
(二)欧盟环保法规
“环境行动计划”是《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大纲,迄今欧委会已多次制定环境行动计划,并据此调整环境政策。第六期环境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02—2012年,成果显著。第七期环境行动计划于2013年11月发布,有效期到2020年,提出了9个优先目标:保护、保持及强化欧盟的自然资本;使欧盟转变为高资源效率、高环境效率且具备竞争力的低碳经济;保护欧盟民众远离环境压力和健康风险;使《欧盟环境法》的利益最大化;改善环境政策的科学基础;确保针对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投资,保障合理的价格;提高环境整合及政策的一致性;强化欧盟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提高欧盟在地区及国际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影响力。
欧盟环境政策主要涉及:废弃物管理、噪声污染、化学品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灾害等。
废弃物管理政策目标包括:通过改善产品设计,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废弃物的循环和再利用;减少垃圾混烧造成的污染。实施这些政策目标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使产品制造商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利用经济手段促使制造商改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产生。近年来通过的重要法律,包括报废机动车指令、废旧电器指令以及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等,均体现这一思路。根据产品污染的严重程度,欧盟优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指令、电池指令、矿物油指令及有关废弃物填埋、焚烧的具体规定。在有害废弃物国际转运处置方面,欧盟还加入了有害废物或其废物越境转移协定——《巴塞尔协议》,禁止向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转移有害废弃物。2007年8月1日,欧盟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框架指令正式实施。该指令比先前的相关指令要求更加严格,涉及产品范围更加广泛。欧盟实施耗能产品环保涉及框架指令的目的是在欧盟境内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加强保护资源,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环境化设计技术来生产耗能产品。
环境噪音指令(Directive 2002/49/EC)是欧盟确定噪声污染标准,以及触发成员国和欧盟层面必要行动的主要工具。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主要是,制定某些机械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主要包括:除草机、机动车、民用航空器及其他户外使用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
在化学品污染方面,化学物质大量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化学品管理一直是共同体环境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欧盟先后通过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的指令、危险化学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指令,以及对现有化工品按照其生产量、毒性等特性在规定年限内逐步按照注册、评估及许可的REACH法规等,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REACH法规每隔5年进行一次评估,2017年正在进行最近一期的评估。
在水污染方面,欧盟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始于1973年理事会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过去,欧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生活饮用水、渔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质及其保护,目前其立法范围已大大扩展。欧盟已就水资源功能区、水质、污染物(包括危险物)的排放、某些特定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欧盟立法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水域用途制定水体水质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对汞、镉、六氯环乙烷和其他一些危险物质排放也制定了标准。
在空气污染方面,1975年,欧盟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加剧,欧盟才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目前,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共通过近二十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保护通过9个公约、决定和指令,并就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
在森林保护方面,2010年5月,欧盟通过法案,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名称及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欧盟木材贸易法案的实施加大了对木材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木材贸易门槛。而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木材厂商,特别是热带木材进出口商,需获得森林认证,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欧洲各国相继在政府和公共采购中宣布只购买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进一步加大了森林认证的迫切性。而森林认证的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林业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
波兰环保法规
波兰完全适用欧盟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波兰国内环保领域的基本法是《环境保护法》和《废料法》。法律规定,无普遍适用性质的环境利用须获得环保机关颁发的许可,许可中规定了利用范围和条件。经济主体必须登记排放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并每年向省督(中央政府在各省的特派员)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经济主体有责任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省督可以责成经济主体向环保基金交纳有关环境保护费。根据2001年修订的《废料法》,年产生废料在1~10万吨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两个月通知所在地乡长;年产生废料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于生产前两个月通知所在地县长;对在生产中产生危险废料的项目,需要获得县长颁发的许可;对环境特别有害的项目,需要获得省长颁发的许可。
《水法》限制和禁止将污水和废料排放到水体中。禁止在受水灾威胁的地区安排投资项目,尤其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有威胁、破坏环境状况,以及汇聚污水、存储和经营固体废物、化学物质等的项目。法律责成水资源的使用者关心生态状况并在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中提供合作。
森林保护标准适用《森林法》,动植物保护规定包括《1985年内陆鱼法》《1995年狩猎法》《2001年海水鱼类法》等。
捷克环保法规
捷克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内容广泛,涉及空气、水、土壤、河流、自然环境以及废物处理等各个领域,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空气保护法》《水法》《土壤保护法》《废物处理法》《自然保护法》《林地保护法》等。
捷克还是一系列国际环保公约的签约国,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及《防止沙漠化公约》等。此外,捷克还签署了一些地区性环保公约,如《易北河保护国际委员会条约》《多瑙河保护和持续利用合作公约》《奥德河保护国际委员会条约》《边境河流与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斯德哥尔摩有机物污染公约》等。
罗马尼亚环保法规
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积极实施欧盟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已将多项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包括:防止与控制污染、评估公共和私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鸟类、保护自然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等。此外,罗还积极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
匈牙利环保法规
匈牙利实施与欧盟相符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5)、《水管理法案》(Act LVII of 1995)、《关于环保产品费法案》(Act LXXXV of 2011)、《自然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6)、《森林保护法案》(Act XXXVII of 2009)、《生物技术规范法案》(Act XXVII of 1998)、《废物管理法案》(Act CLXXXV of 2012)、《关于化学品安全法案》(Act XXV of 2000)、《关于环境污染费法案》(Act LXXXIX of 2003)、《森林保护和管理法案》(Act XXXVII of 2009)、《关于环境评估以及许可程序实施细则的法令》(Government Decree no 314/2005)。这些法律法规对匈牙利动植物保护、空气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污染评价和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斯洛伐克环保法规
斯洛伐克环境部是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 斯洛伐克环境局是斯洛伐克环保部下属部门,负责环境检测、信息收集和归档,废物处理和包装;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管理;环境评估;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土地生态规划;环保项目规划和实施;环保教育、培训和推动;环境管理。
斯洛伐克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法》《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估法》。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如下:
任何人都应当在源头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将其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尽量最小化。任何人在使用一块区域或自然资源,建设项目、修建或拆除建筑物时,都应当在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后才能开展,并且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任何想引入技术、产品和原料进行生产、流通或消费,或者进口这些技术、产品和原料的人,有义务保证其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保要求。任何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人,或者使用自然资源的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来对将来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监测。
如企业商业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上报范围内,企业应当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其商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任何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人都有义务将其恢复,如果不能恢复,有义务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环保部门可以对破坏环境的人进行处罚。在处罚同时,对违反有关刑事法律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加利亚环保法规
保加利亚政府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入盟后在环保法律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可通过保加利亚环境和水资源部网站查询。
环保法的基本要点是保护自然环境,根据保加利亚自然特点,保护境内多样性的物种,减少排放,降低污染,管理和控制污染自然环境的因素,建立并实行环境监控体系。
自然人违反环保法可处以100至6000列弗的罚款,法人违反环保法可处以1000至2万列弗的罚款。如果再犯,罚金翻倍。如果法人在企业施工期间没有履行请环境主管部门勘查现场的责任,将被罚款1万至10万列弗。(www.xing528.com)
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如化工厂、炼油厂、热电厂等,以及影响到现有保护区域(如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或现存和可能的保护地带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投资或承包工程应根据涉及行业和工程的不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特别法进行评估。环评证书由环境和水资源部或地方环保部门颁发。
克罗地亚环保法规
根据克罗地亚《环境保护法》,经济主体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有效利用能源;如经济主体被证实对环境造成危害,必须交纳相关环保补偿金。《空气保护法》规定,对企业购买空气清新设备,引进技术、原料、产品,降低空气污染程度,使用可再生能源,给予税收、关税等优惠。根据《垃圾法》,年产150吨一般废料和年产200公斤危险废料的企业有责任制定废料管理计划;企业有责任向垃圾收购站提供一般废料或危险废料种类、数量、包装方式清单;企业每季度须书面向地方环保部门汇报一般肥料或危险废料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封存和回收方式等情况。
斯洛文尼亚环保法规
斯洛文尼亚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转基因有机体管理法》《防电离辐射和核安全法》。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规均分散在上述法律中。
根据斯洛文尼亚《环境保护法》,中央机构、地方政府、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可耕土地、森林、地下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贫瘠土地为公共自然资源,均归斯洛文尼亚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经营、开发、利用国有公共自然资源,必须拥有官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政府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许可证;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可能引发的环保问题,使用说明和丢弃方法。
《水资源法》禁止直接排放废水,废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后才可排放;禁止利用地面自然水进行任何清洗工作;禁止向水中排放废物。法人触犯《水资源法》将被处以约41666欧元以内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83欧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水资源法》将被处以20833欧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法》中规定,进行以下活动的,包括:灭绝动植物物种、减少动植物数量或危害其生长环境致使珍稀动植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破坏动植物栖息地、非法利用动植物等,法人将被处以4166~41666欧元的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8~2083欧元的罚款。个人进行上述活动,将被处以125~625欧元的罚款。
立陶宛环保法规
立陶宛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陶宛环境保护法》《立陶宛经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污染征税法》《废物处理法》等。有关法规可通过立陶宛议会网站查询。
根据《立陶宛刑法典》规定,如果自然人或法人违反了环境保护或自然资源使用的相关法律,其行为威胁人类生命或健康,或可能对动植物造成重大损害,或引发其他严重环境灾难,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自由,或拘捕,或3年以下监禁。如果情节严重,则被处以罚款,或拘捕,或6年以下的监禁。如果情节轻微,则将被罚以社区服务,或罚款,或限制自由,或逮捕。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破坏或毁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区或其他国家天然保护区,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自由,或拘捕,或5年以下监禁。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未经允许,擅自砍伐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森林或沼泽、水渠面积超过一公顷,将被处以罚款,或拘捕,或2年以下的监禁。
拉脱维亚环保法规
拉脱维亚主要的环保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要点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保全生物物种,促进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公众对环境的监测权,保障环保政策的实施,以及确保向公众提供免费环境信息等。
爱沙尼亚环保法规
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狩猎法》《废物法》《环境登记法》《自然资源法》《土地改革法》《土地地籍法》《森林法》《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法》《环境管理法》《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排污收费法》等。
《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系统评估法》主要是对申请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施工、使用、改变现有结构、申请利用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等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由环保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家负责实施。环境许可包括环境质量要求(排放允许量)、排放要求(主要对废水、废气)、技术要求(过滤或净化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非欧盟国家环保法规
塞尔维亚环保法规
塞尔维亚主要环保法规为《环境保护法》,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农业和生活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相关事务以及核发项目环评许可等。
《环境保护法》规定:经济实体有责任和义务消除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经济实体必须依法登记排放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并每年向地方环保局递交环境影响报告。
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须根据塞尔维亚相关环保法规,由塞尔维亚专门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在塞能源、发展和环保部进行审批。此项工作会有投资所在地相关机构或塞方项目业主协助进行。费用可根据投资或承包项目合同条款而定,或给予优惠减免。所用时间因项目而定。
波黑环保法规
波黑环保方面的法律基本符合欧盟标准,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法》《废弃物管理法》《大气保护法》《森林法》《文化和历史遗产保护法》。
由于资金和技术问题,波黑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尚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和协调性。现行法规要求企业的生产须符合欧盟环保健康的标准,并支付一定的环境恢复补偿费用。
阿尔巴尼亚环保法规
阿尔巴尼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以颁布时间先后列举):《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7875号,1994年)、《化肥监控法》(第8531号,1999年)、《防止空气污染法》(第8897号,2002年)、《防止海洋污染法》(第8905号,2002年)、《环境保护法》(第8934号,2002年)、《环境影响与评估法》(第8990号,2003年)、《农田保护法》(第9244号,2004年)、《植物保护法》(第9326号,2005年)、《噪声管理与评估法》(第9474号,2007年)等。
阿尔巴尼亚《环境保护法》(第8934号,2002年)规定:在阿尔巴尼亚国土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人),如其行为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则必须向阿相关环保部门申领环境影响许可证。
北马其顿环保法规
北马其顿主要环保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环境和自然保护检查是执法行为,根据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执行,除紧急情况和访问外应定期进行。环保巡视员有权对触犯环保法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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