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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政策及波兰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东欧国家对外资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新成员国的优惠政策受欧盟法规的约束。波兰外资法规2004年出台的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是商业领域的基本大法。在外商投资方面,根据波兰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在波兰境内可注册的形式有代表处、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股份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政策及波兰相关法律规定

中东欧国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除金融保险港口、机场、法律服务等特殊行业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外商可自由投资其他任何行业。外商可以将利润、股息和投资资本汇出;可以购买房地产和其他资产;获得保护,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之干扰。中东欧的欧盟成员国的会计法、银行法、竞争保护法、公司税法、消费者保障法、关税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已与欧盟法律实现对接。中东欧国家对外资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新成员国的优惠政策受欧盟法规的约束。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目前,欧委会没有专门的投资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和机构,相关职能仍在各成员国。欧委会贸易总司设有服务、投资、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司,但其主管业务是投资领域对外谈判,而非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

波兰加入欧盟后实行欧盟关于公共资助的政策规定,根据欧盟规定,国家可以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给予公共资助即地区发展资助、水平资助和产业资助。波兰共设有14个经济特区,在特区内可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捷克采用欧盟国家资助规则,减少对制造业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转而加大对技术中心和商业支持服务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匈牙利对投资于技术更新和在匈设立区域中心的外国投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补贴,对外国在匈牙利的生产性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克罗地亚对外资的激励涉及税收激励、关税激励、就业激励、教育培训激励、投资项目资本支出激励、劳动密集型项目激励。波黑对外国投资者用于投资的设备免征关税。国内或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设立自由贸易区。波黑由两个实体组成,即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其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激励措施不尽相同。黑山向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地方政府以公用事业费的减免、优惠的土地购买或租赁价格、降低房地产税税率等形式激励投资者投资。黑山不限制利润、股息和利息的汇出。土地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获得土地或房地产完全的产权。北马其顿宪法规定外国人可在北马其顿依法获得产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利润可以自由转移。北马其顿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激励措施,包括免征关税、税收减免等。根据技术工业开发区法,技术和工业区的投资者可享受长达10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塞尔维亚对在制造业、服务业和特定的部门投资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国家资助,资助金额依据投资额、创造就业人数以及投资区域的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

波兰外资法规

2004年出台的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是商业领域的基本大法。此外,对于市场竞争建筑程序、国防采购、劳动雇佣、环境影响、知识产权、兼并收购、土地购置等方面均有专门的规定。2018年3月,波兰总统签署了被称为“商业宪法”的5部法律,涉及企业权利、中小企业发言人制度、中央注册和企业信息中心、外国企业在波经营,以及新的经济活动管理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企业权利的法律,其中明确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企业进行诚信推定,并以对企业有利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该法还允许个人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开展小规模经营活动(月收入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也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鼓励年轻人创业,还规定起步企业在开始经营后的6个月内不必缴纳社会保险。

1.限制和鼓励的行业

从2005年1月1日起,从事下列经济活动须获得特许权:矿藏勘探,矿物开采,在山体中(包括地下矿山巷道内)进行无容器的物质储藏或废料存放,炸药、武器、弹药以及军事和警用产品与技术的制造和经营,燃料能源的生产、加工、储藏、运送、分拨以及销售,人身和财产的安保,航空运输,广播电视节目传播。上述活动必须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有效期一般不少于5年,不超过50年。

此外,部分经济活动须满足相应条件并申请许可或执照,如开设银行、保险公司、旅行社、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国内或国际货运(包括客运及货运),从事赌场、彩票、博彩业及在经济特区开设公司等,这些活动由单独法律做出规定,如银行法、投资基金法、关于戒酒和反酗酒法等。还有约二十种经济活动受特殊管制,须满足相应条件并登记注册,如仓储、电信、制酒、劳动中介等。

波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投资、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项目,以及新兴行业、技术创新投资、环保产业等。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公路干线改造、原有铁路现代化改造和通信网络更新换代等;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工业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新企业以及对现有企业并购和重组;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项目,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能源、电力化工造船、煤矿、冶金机械、医药、食品等行业;新兴行业是指如IT、商务流程外包等行业;技术创新投资,指高科技人才培养及对大学、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交流中心、企业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础设施的投资;环保产业,包括为推行欧盟环保标准所需的投资,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节约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资;对贫困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

根据《经济活动自由法》,欧洲经济区内外的外国企业,都能够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波兰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仅明确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和领域。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在自然人投资方面,在波兰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股份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注册公司的权力。在投资行业、方式等方面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定。

在外商投资方面,根据波兰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在波兰境内可注册的形式有代表处、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股份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波兰注册的习惯做法一般为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商投资可以以现汇、设备、技术和知识产权等作为投入在波兰开展投资合作。

在外国投资者建园区方面,外国投资者被允许在波兰购买土地设立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区内外投资政策相同。如园区需要申请经济特区政策优惠、或出口保税等政策,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波兰政府还计划将经济特区政策扩大到全境。

1991年通过的波兰《外资企业法》及此后修订的法案规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但对外资在电信、航空、渔业、广播等领域的并购,限制外资的股份比例,并实行许可制度。

2007年2月16日波兰出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共8章138个条款,主要分为竞争及消费者保护两大部分,其中竞争部分与中国反垄断法较为相似,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与经营集中。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是《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主要执行机构,主要通过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发起反垄断调查并依法予以制止及处罚,从而保护竞争。

3.PPP法规

波兰于2008年出台的《公私合营法》准许私人企业通过PPP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项目。其中,若私人投资者的收益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市场和最终消费者,还须受到《工程服务特许经营法》的监管;若私人投资者的收益全部来源于政府预算,则须受到《公共采购法》的监管。此外,波兰《收费高速公路和国家道路基金法》对通过PPP方式、特别是通过BOT方式修建收费高速公路等做出规定——主要产业为体育娱乐、停车场、健身医疗设施等领域;特许经营项目的期限一般为20~40年。2017年,波兰政府出台了促进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捷克外资法规

涉及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令包括:1991年制定和颁布的《贸易许可法》《商法》《破产兼并法》,1992年制定和颁布的《外国人法》,以及上述法令的修正条文。若申请投资优惠,则适用2000年颁布的《投资鼓励法》及其修正条文。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投资鼓励法》正式生效。

1.投资行业的规定

被禁止的行业涉及化学武器和危险化学物质等行业。

被限制的行业包括军用产品工业、核燃料(铀)开采工业、对环境危害严重的行业(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炼焦和化工生产项目)、资源开采行业。对这些行业投资须经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同时接受政府严格监管。

目前,捷克经济发展的重点是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鼓励经济创新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捷克政府确立了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和优先发展的行业,并鼓励内外资进入这些产业。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制造业、技术中心和商业支持服务中心。具体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工程机械、高技术制造业(电子微电子航空航天、高端设备制造、高技术汽车制造、生命科学、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等)、商业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中心、专家解决方案中心、地区总部、客户联系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和共享服务中心等)、技术(设计)中心(创新活动、应用研发等)。

2.投资方式的规定

捷克对外资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反垄断、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

捷克《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公司(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v.o.s.)、合伙公司(包括有限合伙k.s. Limited Partnership,以及共同合伙General Commercial Partnership)、合作社(družstvo)和外国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等。此外,《商法》还允许设立所谓的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外国投资者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在捷克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份收购、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等方式进行投资。

(1)捷克资本市场属开放型,在资本市场上外资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要遵守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布拉格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在股票主板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司,外资收购方必须通过市场买入股票,直至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购入股票过程中,当收购方拥有股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5%以及5%的倍数(即10%,15%等)时,必须向交易所通报。当收购方完成收购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必须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公司股东变动情况,并将会议情况通报交易所。

(2)如被收购公司股份没有上市流通,收购方则可直接与公司管理层或拥有多数股票的大股东商谈,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公司多数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可不向社会公开,但是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公司股东必须向工商登记部门通报股权转让情况。同时,《证券法》也规定,如果收购方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国有股份而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今后可能把这些购买的股份出售给第三者,股票价格有下限限制,即出售给第三者的价格最多只能比买入国有股份时的价格低15%,上限则不封顶。

外资并购可咨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部分英、美顶尖律师事务所均在捷克有分支或代表机构。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捷克的大型并购项目目前进展均比较顺利。

捷克目前未颁布专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捷克的《竞争保护法》于2001年颁布(Act No. 143/2001 Coll)。为符合欧盟要求,分别于2004年、2005年进行多次修改,包括针对其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规制三大组成部分。

3.PPP法规

PPP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捷克《公共采购法》(Act No.137/2006 Coll)和《特许经营法》(Act No.139/2006 Coll)。2004年,捷政府通过PPP政策文件。2009年,财政部修订了关于PPP的法令(no. 410/2009 Coll)。近年来,捷政府陆续启动一些PPP试验项目。北欧、奥地利等国家和地区有实力的建筑商较多参与了捷克基础设施承包建设,并密切跟踪捷克PPP先行项目。

罗马尼亚外资法规

根据1997年第92号《鼓励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外国在罗投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不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触犯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健康道德。在此前提下,外资可投向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和通信、民用和工业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贸易、运输、旅游、银行和保险服务等大多数领域。

1.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可单独或与罗自然人和法人合作在罗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或代表处。罗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允许100%持有。目前,需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国家垄断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外资企业可在罗买卖不动产,但不允许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之外国家的商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不动产,但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公众利益特别需要,罗马尼亚一般不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措施。特别情况下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将给予合理补偿。

在罗马尼亚进行并购受到《竞争法》和《公司法》的约束。罗现行《竞争法》为1996年出台的第21号法律,执行机构为罗竞争理事会。2011年,罗政府出台政府紧急法令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同年,罗议会通过2011年第149号法律批准了有关修改。2014年,罗政府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与欧盟竞争法规保持高度一致,包括并购控制、反托拉斯、滥用支配地位和国家援助四部分内容。2014年的修改涉及危害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等内容,同时对竞争理事会的机构及预审和决策程序进行了修改。此外,罗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还包括1991年第11号《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竞争保护行为法》(2015年由第117号法律作出修改)。 其他有关收并购的法律框架包括1990年第31号《公司法》(2008年第52号政府法令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及罗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的规定。收购和并购行为若涉及至少一家上市公司则还必须遵守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2013年撤销,业务划归新组建的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法规。如参与收并购的企业数量超过两家(含),且合并营业额折合超过1000万欧元的列伊,交易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则还需根据罗《竞争法》的规定,申请罗竞争理事会的批准。

2.PPP法规

2016年11月25日,罗2016年第233号《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正式在罗《官方公报》上发布。颁布新的公私合营法旨在确保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的有效合作,实施必须开展的公共工程和服务项目,充分利用私营领域的资金、效率和创新潜力等优势,通过初期完全使用私营资金缓解公共融资财政赤字压力,同时积极借鉴私营领域的经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新法有很多新的亮点:对公私合营伙伴关系的适用范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扩大了公私合营伙伴关系的使用范围,新增了合同式伙伴关系的合作形式,细化了公私双方的权利、作为标的物物品的法律性质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公私双方的利益共享和投资担保等机制。之前的版本为2010年第178号《公私合营法》,有效期至2016年5月,主要规范不同领域以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方式、使用私营资本实施的公共项目,包括物品或服务的设计、融资、建设、改建、现代化改造、运营、维护、开发和移交。旧版法律在项目融资来源、公共伙伴出资性质、投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缺陷,实施五年多之后被发现没有任何成功案例。2016年5月26日生效的第100号关于《工程和服务特许经营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了原公私合营法的废止。据了解,罗马尼亚议会目前正在对《公私合营法》再度进行修改。

匈牙利外资法规

与投资合作有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外商投资法》《公司法》《注册法》《会计法》《资本市场法》《证券交易法》《劳动法典》《反歧视法》等。

其中,《外商投资法》对国内外投资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适用统一法律法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大部分经济活动。

1.投资行业的规定

须获得政府批准的行业:赌博业、电信和邮政、自来水供给、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

不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购买匈牙利耕地和自然保护区,对购买作为第二居住地的不动产有严格限制。

根据《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法》,对外国银行投资及其金融服务范围有限制性规定。外国商业银行在匈牙利投资之前必须获得匈牙利央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许可,并只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分行两种形式。外国银行也可设立银行代表处,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商业组织可由匈牙利居民、非居民自然人及法人单独或联合从事业务运营。此外,该类人士可作为成员加入商业组织,或获取其参与权。除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股份合作公司外,建立商业组织需要至少两名成员。

2006年7月1日,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注册效率,匈牙利颁布新的《公司法》(Act V of 2013)和修订的《注册法》(Act V of 2006),并统一适用于匈牙利国内外企业,设立商业主体的主要形式有无限合伙公司(Kkt)、有限合伙公司(Bt)、有限责任公司(Kft)、股份有限公司(Nyrt/Zrt)。外国公司被允许在匈牙利设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300万福林(约10000欧元)。注册资本由配额持有人的资本出资构成,出资可为现金或实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仅由实物出资建立。特定规则适用于出资金额,出资金额必须在提交注册申请日期之前提供;出资金额取决于是以现金或以实物提供,以及新建立公司是多位配额持有人建立还是全资实体。

外国投资者还可通过并购匈牙利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根据匈牙利《公司法》《会计法》《资本市场法》和《证券交易法》等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获取股份、持有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例如在目标公司管理中负责至关重要的人事权)等方式并购匈牙利企业。外国企业在匈牙利并购并上市还需要符合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任何企业并购,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须取得匈牙利公平交易局(Hungar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GVH)的核准。外国投资者取得另一公司股权达75%以上时,该股权变动须于15日内向法院报告。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并购案还应事先取得匈牙利央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匈牙利政府2013年2月12日颁布的法令,匈牙利共有903个社区成为免税工业园区。2013年5月15日以后,又有903个社区成为免税工业园区。该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税收减免,10年内,税收减免额最高可达企业所得税的80%。

3.PPP法规

PPP项目的实施须遵守《政府采购法》(Act CVIII of 2011)和《特许经营法》(Act XVI of 1991)的规定。

斯洛伐克外资法规

斯洛伐克经济部主要负责投资资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为促进外来投资和外贸出口,斯洛伐克政府于2001年成立了投资贸易发展局(SARIO)。该局为独立法人,局长由政府任命,受经济部长领导,下设外国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和欧盟结构基金三个部门,在斯洛伐克各州设有办公室。

1.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投资行业包括军品生产、博彩业、广播电视、部分矿产资源开采及影响环保的行业,投资者须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后方能注册。

鼓励的行业包括工业生产、技术中心、战略中心(IT研发、客服中心等)。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在斯洛伐克新设企业,也可通过收购斯洛伐克现有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

斯洛伐克法律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并购当地企业没有限制。在企业并购方面与斯洛伐克国内企业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一些特定的行业并购须经过斯洛伐克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并购商业企业须经斯洛伐克反垄断办公室批准,并购银行须经斯洛伐克央行批准。根据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最常用的是收购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他并购方式包括收购选定资产、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等。

斯洛伐克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法规主要由2001年《竞争保护法》和反垄断办公室颁布的《罚款办法指引》《并购程序提前披露》《经营者集中》《与集中直接相关的竞争限制》等行政指令组成。其中《竞争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竞争,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该法分为10部分共45条,规定了对竞争的非法限制形式、经营者集中评估、统治地位滥用、竞争保护主管部门权限及构成、商业机密保护、法律后果等内容。

此外,由于斯洛伐克系欧盟成员国,收购行为也受欧盟《竞争法—收购控制适用准则》等相关法律和指令约束。

外资并购流程主要见于斯洛伐克1991年《商法典》。根据该法第218条,外资收购或合并当地企业首先应与后者签署收购协议并经公证。协议中须列明:

(1)如以股权置换方式收购,双方股份的置换比率及各自股份的等级、种类、面值、限制转让条款等;

(2)如以现金方式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份,溢价不应超过股份面值的10%;(www.xing528.com)

(3)被收购公司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可转换债券所有人、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各项权利。

收购协议签署后,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向各自监事会提交并购报告供其审议,监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双方股东大会批准收购后,收购公司持批准文件到公司注册部门进行收购注册登记。

中资企业如拟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事先登录斯洛伐克司法部公司注册网站(www.orsr.sk)查询企业信息,并宜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前尽职调查,全面掌握有关情况。

由于斯洛伐克失业率持续高企,在公司并购中能否扩大和维持就业成为斯方关注重点。2012年,浙江某民营企业受邀考察某欧洲大型灯具公司在斯洛伐克工厂,洽谈收购事宜。彼时收购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但因当地工人工资较高、工会限制裁员和降薪,导致成本超出预期,该企业最后不得不放弃收购。

保加利亚外资法规

保加利亚投资署是保加利亚主管投资的政府机构,隶属保加利亚经济部,主要负责投资政策制订、实施以及促进工作。其职能清晰,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有:详细的信息咨询、深度的市场调研、有针对性地牵线搭桥和组织投资洽谈等。

投资署制定了《投资环境和主要产业指导》《法律指导》《主要投资者信息》等文件和材料。保加利亚提出在制造业、可再生能源、信息产业、研发、教育以及医疗6个行业投资的外国公司将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取消了对钢铁、船舶、化纤制造行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8年,保加利亚投资署推出8个重点吸引外资的行业,包括:电气电子、机械加工、化工、食品及饮料加工、非金属采矿、医药行业、再生能源、ICT及服务外包。

2015年,保加利亚议会通过《能源法修正案》,取消了对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此前的《能源法》规定,保加利亚国家电力公司有义务以优惠电价购买光伏、风电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的全部电力。根据新规,2015年3月6日以后并网的发电企业将不再享受优惠电价和强制收购等优惠政策,但30千瓦以下的屋顶和墙面光伏发电站、部分小型生物质能电站及高能效的热电联产企业仍可享受政策优惠。

在外资并购方面,保加利亚对外资企业并购当地企业无特殊限制,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但如外资来源国对保资企业并购该国企业存在限制或特别优惠条件,保加利亚也将施加同等限制或优惠条件。由于保加利亚是欧盟成员国,在保加利亚境内的并购行为,特别是涉及欧盟多个国家的并购,受欧盟企业并购及反垄断等竞争法的限制。涉及企业并购的保加利亚当地法律法规分散在《商法》《商事注册法》《证券公开发行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所得税法》《保护竞争法》和《劳动法》等法律中。

克罗地亚外资法规

克罗地亚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中小企业和手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审批投资项目,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等。

1.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资投资需要特许的领域包括:矿山开采、港口扩建、公路建设、国有农业用地的使用、狩猎权、海港的使用、电信服务、占用无线广播电视频率、国有自然保护公园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和水道的使用、铁路建设。克罗地亚以上各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均须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获取。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在克罗地亚,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一般公共企业、股份制公共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利益联合体、隐名合伙企业。成立一家股份公司的最少股本为20万库纳(折合约2.8万欧元),单股票面价值最少为10库纳。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少股本为2万库纳(折合约2800欧元),个人持股额最少为200库纳。外国自然人只有获得手工业执照才可以在克罗地亚经营手工业。

目前,外商在克罗地亚投资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绿地投资”寥寥无几。克罗地亚《股份制企业收购法》规定:购买量达上市企业股份25%以上的,须向克罗地亚证券委员会报告。

斯洛文尼亚外资法规

目前,斯洛文尼亚的公司分类采用德国标准,主要为有限、无限和不公开三种形式。外国人可在斯洛文尼亚全部或部分拥有公司并享受国民待遇。斯洛文尼亚没有设立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批准,斯洛文尼亚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在其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资本投资企业。即以企业基本资金为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的整个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四种。

(1)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作者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公司最低的设立资本是7500欧元,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50欧元。注册前,每位股东必须至少以现金方式支付认缴股份的25%,股东支付的全部现金额不得少于7500欧元。

(2)股份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公司责任。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创设股份公司。最低创设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可以以股份或者实物出资,至少三分之一的创设资本必须采取资金形式。

(3)有限合伙公司:主合伙人对合伙者的全部财产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如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资本,则所创建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合伙公司。

(4)普通合伙公司: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各自及连带责任。

契约性合资公司。此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确定,外商对企业的投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既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投资。

特许权经营。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投资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水、森林资源等)的企业,由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许可;投资开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企业,须经斯洛文尼亚政府特例审批。

在进入方式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斯洛文尼亚投资,但并购当地企业须经斯洛文尼亚政府有关机构审查,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干预。主要法律依据为《收购法》和《避免限制竞争法》。

立陶宛外资法规

立陶宛于1999年颁布实施《投资法》,该法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投资。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和立陶宛本国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平等对待。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及国防领域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立陶宛各个经济领域,不受限制。2018年1月,立陶宛对《投资法》做出修订,立政府对涉及能源、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和电信、金融和信贷,以及军事装备等国家安全的战略领域投资,实行更加严格的合规性审查。

塞尔维亚外资法规

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就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外商投资的法规主要是《吸引外资法》及对外资给予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塞尔维亚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主管部门是经济部。塞经济部直属机构——开发署,具体负责向外商提供服务和咨询。

1.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的行业为博彩业、军工行业。

塞尔维亚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是:

(1)汽车产业;

(2)农牧业;

(3)基础设施建设;

(4)通信信息技术产业;

(5)电子和家电产业;

(6)清洁能源产业。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塞尔维亚资本账户是开放的,外资可自由进入。塞尔维亚对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项目或参股、并购民营企业均持欢迎和支持态度。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普遍要求投资方承诺保证和新增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

由于塞尔维亚经济形势欠佳,中国企业决策时应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咨询在塞尔维亚拥有丰富经验的跨国金融咨询服务机构(如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等),广泛听取专业意见,妥善处理好各项潜在风险。

3.PPP法规

塞尔维亚法律框架对PPP模式和特许经营进行了区分,两者受同一部法律——《PPP和特许经营法》的约束。塞尔维亚各级政府对PPP模式持积极态度,一方面是因为PPP项目可为所投入的资金带来更多回报,特别是在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时;另一方面,塞尔维亚政府正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安排限制预算开支,而PPP项目不会出现在公共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对于塞尔维亚来说尤为重要。

在当前PPP框架下,尚无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进入合同阶段,因此我们仅能从塞尔维亚各个市政府开发的小型PPP项目中获得有限经验。塞尔维亚公共机构对于PPP模式的实施相对缺乏经验。

拉脱维亚外资法规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拉脱维亚《商法》取代了以前的《工商登记法》《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工商法律。

根据2017年3月生效的拉脱维亚《国家安全法》第37条,投资以下行业需接受安全审查:(1)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电子通信商;(2)节目覆盖拉领土面积60%以上的听觉电子媒体,或节目覆盖拉领土面积95%以上的视听电子媒体;(3)获得拉境内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传输、配送、储存许可证的企业;(4)装机容量超过50兆瓦的电力或热力生产商;(5)拥有至少100公里长管网的热能输送商;(6)获得拉输电许可证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在得到拉脱维亚中央银行许可后,可以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和机构。

爱沙尼亚外资法规

1991年9月实施、1996年5月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与爱沙尼亚本国公民和法人享受同样权利,承担同样义务,即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

能源行业外资准入政策: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通信部下属竞争委员会主管能源的外资引入和能源发展。主要依据《电力市场法》《液体燃料规定》等来对能源行业进行管理。爱沙尼亚欢迎外资进入其能源领域开展合作,但要求投资者须有明确的长远发展计划,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另外,开展能源生产合作须符合爱沙尼亚能源市场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方能申领经营许可证。

电信行业外资准入政策: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交通部下属的技术监督机构主管电信行业。爱沙尼亚在此领域对投资无特殊要求,参与爱沙尼亚电信行业合作须向该主管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

金融行业外资准入政策:爱沙尼亚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参照欧盟相关法律并依据爱沙尼亚《信贷机构法案》《保险业务法案》《证券市场法案》。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隶属于爱沙尼亚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进行监管。

波黑外资法规

《外国直接投资法》《公司注册法》《外国人在波黑设立公司或代表处法》等是波黑主要外资法规。

除了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生产和销售军用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和公共媒体信息外,外国投资可以自由进入波黑市场。由于波黑当地法律较为复杂、多个实体间存在一定的法律规定的冲突。投资前,需向当地律师寻求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波黑的外国投资方式主要有:收购企业私有化产权;通过招标获取特许经营权,以BOT模式开发和建设项目(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购破产企业;开发性投资;跨国兼并;合资经营;投资股票证券等。

阿尔巴尼亚外资法规

阿尔巴尼亚政府鼓励投资者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重点是农业、旅游业、加工业、矿业、能源,以及道路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等领域。

2014年,阿尔巴尼亚政府提高了矿产采掘业的投资准入门槛。有意投资矿业部门的企业在向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QKB)申请相关许可前,须缴纳投资保证金、环境保证金等费用,费用相当于投资总额的10%。

北马其顿外资法规

除军事工业、武器交易、麻醉品交易、受保护的文物交易等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均对外开放。北马其顿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有:纺织、皮革、鞋、水果和蔬菜种植、羊肉、食品处理和包装、葡萄酒、烟草、旅游、钢铁、化工和医药生产、车辆组装、电气设备、建筑、基础设施建设、银行业、电信业和其他服务行业。

北马其顿鼓励外资在汽车零部件、IT产品、农产品加工、医药和医疗健康、成衣、纺织和皮革、能源、旅游、化工、建筑和房地产等领域内投资。

对于银行业,北马其顿对国外资本投入无法律限制。该国《银行法》规定,获取75%的银行股份须得到国民银行的批准。

《保险监管法》要求国外投资者在购买涉及保险事业管理权的股票时,必须通过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同意。

根据《广播法》规定,外国人参与广播公司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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