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东欧自由贸易政策与进口管理法规

中东欧自由贸易政策与进口管理法规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外贸法规总体情况中东欧国家自1990年以来实行贸易自由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外,其余商品贸易不受限制。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

中东欧自由贸易政策与进口管理法规

(一)外贸法规总体情况

中东欧国家自1990年以来实行贸易自由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外,其余商品贸易不受限制。由于中东欧已有11个国家加入欧盟,新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的贸易受欧盟共同的贸易政策的约束。新成员国适用共同体的非关税措施,包括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等。进入新成员国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技术标准。其他尚未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均以加入欧盟为目标,其贸易体系日益开放,贸易体制与欧盟逐步接轨。中东欧非欧盟成员国由于未加入欧盟,尚保持着贸易政策的权能,其贸易政策不受欧盟的约束。

(二)欧盟外贸法规

中东欧十六国中,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匈牙利、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1国是欧盟成员国,执行统一的贸易政策、共同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最初其内容仅涉及关税税率改变、关税和贸易协定缔结。进出口政策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生效之前只包括货物贸易,《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其覆盖范围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2003年2月生效的《尼斯条约》又将其扩及所有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则重点在外国直接投资(FDI)领域进一步扩大了欧盟在贸易政策领域的权限。

1.进口管理法规

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以及《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

鉴于纺织品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贸易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030/93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7/94号法规》,后者随着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农产品进口贸易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号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2.出口管理法规

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启动磋商,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保护措施可针对某些第三国或针对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原则上讲,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做出,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欧盟出口贸易限制政策属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部分。此外,欧盟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欧盟理事会第1183/2007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清单,并详细规定了共同体出口授权体系、信息交换条例、成员国间磋商等内容。

3.贸易救济

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2008年12月31日已到期)等。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无论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商品,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有的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估,有的需要在边境实施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有的需要在市场实施抽查、监督,有的需要加贴CE安全标志等。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者和进口商有责任保证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出现问题时有义务立即行动并通报主管机构。欧委会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第一,立法。起草制定并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实施消费品安全新法规。主要目标是协调各成员国利益,使各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尽可能趋于一致。第二,监督实施。督促各成员国有效执行GPSD、专门指令等产品安全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并负责相关法律解释。第三,协调。组织欧盟范围内产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协调各国开展风险产品控制和查处。第四,推动。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国特别是新成员国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同时支持欧盟和各成员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发展。在欧委会内部,增长总司主要负责企业竞争力、产业发展、盟内货物自由流通、中小企业、服务业以及其他一些产业的立法和管理工作;司法与消费者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欧委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的立法和管理工作。此外,欧委会还可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

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欧盟条例或将欧盟指令转换为国内立法并具体执行,包括检查、召回、处罚等。为此,各成员国都设立专门执行机构,以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义务,并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例如在中国对欧出口新颖打火机案例中,欧委会制定相关指令,设定了判断新颖打火机的标准,并在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后予以禁止销售。成员国负责将该指令转换为国内法,由国内检查机构负责市场检查,一旦发现有新颖打火机,一方面将情况通报欧盟层面的RAPEX系统(非食品类消费产品快速警报系统),另一方面须要求厂家召回,并予以处罚。

为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近年来建立了一系列快速预警系统,如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药品等专门系统。

RAPEX是欧盟根据2001/95/EC关于普通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建立的一套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现在已经扩大到专业产品。通过该系统,任何成员国主管部门确认的危险产品信息,可迅速传递到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以便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该类产品的市场销售。这些措施可由成员国主管部门采取,也可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自愿采取。常用的措施包括:禁止/停止销售、撤出市场、消费者告知或产品召回等。为维持RAPEX系统运行,每个参加国都设有一个专门的RAPEX联络点,负责将自己市场的危险产品详细信息向欧委会通报。欧委会收到信息并验证后,通过系统迅速发至所有参加国。各参加国马上检查自己市场是否具有问题产品,以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结果反馈给欧委会。各参加国RAPEX联络点也可以接收消费者直接提供的危险产品信息。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管理,通过认证后加贴CE标志。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在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管理方面,在经历20世纪90年代的二英、疯牛病、掺假橄榄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之后,欧盟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先后公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对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理念;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技术研究,为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欧盟还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的《食品基本法》。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短短几年,欧盟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6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进入新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一整套食品和饲料管理法规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条例、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有关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第854/2004号条例、欧委会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条例、关于饲料卫生的第183/2005号条例,以及有关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规实施监管的第882/2004号条例等。这些法规将根据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整个食品链的各个环节。

欧盟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逐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满足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要求,在技术上尽可能保证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抽查检验及市场监督抽查。特别是,根据EC/178/2002法规建立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欧委会和各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换提供了有效途径。实践证明RASFF是一种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

在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方面,欧盟动物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提高盟内动物,特别是食用动物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根据适当的卫生标准和国际义务,允许动物及其产品的盟内贸易及进口。根据“防胜于治”原则制订新动物卫生政策,其总目标是:通过进一步重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控和研究,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减少疫病损失,保障高水平的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欧盟关于动物卫生法规的主要规定包括:关于盟内贸易及进口的活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子、卵子胚胎的健康要求;关于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根除与监测要求;动物鉴别措施和保证追溯性等方面的要求;等等。欧盟对动物传染病疫区的划定,实行区域化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欧盟认为动物具有意识。欧盟动物福利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动物的五大自由,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给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及休息区域;免于痛苦、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应为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有关设施,并应有同种动物陪伴;免于恐惧与压力的自由,避免精神折磨。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安全的食品来自健康的动物,良好的动物福利,有利于动物的健康,有利于肉品的质量。迄今为止,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的具体法规和标准累计已有几十项,涉及饲养(农场)、运输、屠宰、进口、实验等多个方面。

由于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欧盟对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抽查检验、检疫;市场监督抽查;等等。

在植物卫生管理方面,欧盟关于植物卫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农作物的质量及卫生状况。欧盟根据国际植物卫生标准和义务,对具有重要经济意义、有可能成为有害生物载体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盟内贸易及进口进行管理,制订并实施预防性保障措施,防止对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传入欧盟或在盟内传播。具体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候检查植物的种植及生长;对生产者进行登记;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带有由第三国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这些植物或产品已经过严格检疫。

此外,欧盟还对植物保护产品或农药的销售与使用进行监管,并专门制订标准对农药残留进行监控,对种子及繁殖材料的质量、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遗传资源保护和使用等进行管理。

5.海关管理制度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欧盟关税税则编码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制定,其协调编码为8位数,其中前6位数为协调编码税目。欧盟还对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数编码进行监管,称为TARIC术语,用于区分和识别特殊政策措施下进口产品。TARIC术语产品通常被冠以4个附加编码,分别代表农产品合成物、反倾销税、两用产品和出口补贴。各成员国须采用统一术语。

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欧盟关税征收方式较为复杂。除对大多数产品适用从价税税率,欧盟对部分农产品、化工品,以及盐类、玻璃、钟表零部件等产品适用复合税、混合税或其他技术性关税的非从价税税率。在混合税中,欧盟又使用了7种不同征税方式。此外,欧盟对部分农产品设置包括季节性关税在内的多种技术性关税。

另外,欧盟还实行自主关税暂停征收和配额制度。该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免征正常关税。如该制度适用于数量有限的货物,则属于配额;如其适用货物数量没有限制,则属关税暂停征收。原则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境内无法获得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包括成品。

欧盟对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征收相同增值税消费税,欧盟制定并提倡统一税率(15%),但各成员国执行各自不同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

欧盟对第三国倾销产品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欧盟同时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为欧盟共同税则及其相应执行法规明文规定者,后者则体现在欧盟与贸易伙伴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或安排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贸易救济,进口监控或限制,出口退税和贸易统计。享受进口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商品需要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规则可采用累积方法,即使用享受优惠原产地国家的原料可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欧盟主要产品税率详见表5-1。

表5-1 欧盟主要产品税率

续表

资料来源:欧委会海关总司

(三)非欧盟成员国外贸法规

1.塞尔维亚外贸法规

塞尔维亚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规有《对外贸易经营法》《贸易法》《海关法》《商品原产地规则》《租赁法》等。相关详细内容可查询网址:www.mtt.gov.rs,www.carina.rs,www.mfin.gov.rs。

(1)进口管理法规(www.xing528.com)

塞尔维亚外贸法规定其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商品进出口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时须签订合同,该合同应符合塞尔维亚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合同法。所有在塞尔维亚境内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享有同等的外贸经营权。除个别商品外,国家对进口商品无限制。

塞尔维亚已取消了进口配额,基本上实现了自由进口贸易。

(2)出口限制情况

塞尔维亚关税税则主要涉及8500余种产品,除保障国内市场需要的少量农产品需一定出口配额限制外,其他商品可自由出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塞尔维亚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进行检疫,核查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塞尔维亚贸易、旅游和电信部及塞尔维亚农业和生活环境保护部下属检疫机构负责此类工作。塞尔维亚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的法规有20个,条例有80个,标准有8500余项。

(4)农产品贸易

根据塞尔维亚相关法律规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畜产品以及烟酒进出口商应向塞尔维亚商品质量检验局申请质量鉴定。

(5)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应向塞尔维亚农业和生活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动物检疫局、植物检疫局申办动植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出口许可证。中国已与塞尔维亚签署塞冷冻牛羊肉对华出口检验检疫的议定书。

(6)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塞尔维亚海关法》,塞尔维亚海关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议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及零关税等不同的税率。

依据关税税则规定,海关注册税为报关基数的0.5%。塞尔维亚的平均关税率为12%,税率的幅度为0%~30%。

按产品类别平均关税税率的调整幅度一般为:①塞尔维亚不生产的原材料、零附件、设备的关税为0%~1%;②塞尔维亚生产的原材料、零附件、设备的关税为3%~5%;③塞尔维亚生产并拥有足够数量的设备关税为8%~10%;④塞尔维亚国内大量生产的工农业产品的关税为15%~30%;⑤塞尔维亚不生产,既属于日用消费品,同时又是再生材料产品的关税税率为10%~20%;⑥对进口日用商品,如短缺将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关税税率为15%~20%;⑦塞尔维亚有能力生产的日用品关税税率为18%~25%;⑧奢侈消费品的关税税率为30%。

依据塞尔维亚《关税法》与《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设备、部件及规定所需物品等实行减免关税。主要种类有:

①除小轿车、游戏机与赌博机外,外商作为股本投入的设备,进口免进口关税;

②塞尔维亚不生产的设备(须提供商会证明),具备以下理由进口,可免进口关税:为替换在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武装冲突或交通事故中毁坏的设备;为直接服务于科研、教育与文化活动,保健残疾人专业培训及就业相关工作;为直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完成与外商长期生产合作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及成品可享受全免关税或减免50%关税的优惠待遇,但前提是须塞尔维亚商会证明上述产品在塞尔维亚不生产,或生产的数量有限或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见表5-2。

表5-2 塞尔维亚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

资料来源:塞尔维亚海关

2.波黑外贸法规

波黑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对外贸易法》《外国直接投资法》《波黑进出口法》《公共采购法》《波黑设立电力输送公司法》《海关政策法及关税税则》《自由贸易区法》《波黑特许经营法》《竞争法》《波黑工业产权法》《版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调控法》《产品技术要求法》《公共分配法》《间接税体制法》《间接税分配法》《增值税法》《公司注册法》《外国人在波黑设立公司或代表处法》等。

(1)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方面,波黑外贸和经济关系部为进口管理机构。波黑对工业生产和生活消费类商品的进口无限制。但波黑禁止进口损害人体健康或影响环境的商品,如:废弃轮胎、7至10年以上的车辆等。波黑对武器、弹药、军用设备、动植物药品、麻醉品等特殊商品的进口有严格限制,须向波黑外经贸部申办进口许可证。

出口管理方面,波黑外贸商会内设的波黑出口促进局为出口管理机构。波黑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对出口无限制。但须严格遵守与欧盟及东南欧等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应用免税优惠待遇等条款上,对使用外来原料在波黑加工后出口到自贸区其他国家的产品要严格遵守产品原产地规则。

(2)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波黑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部门是外贸和经济关系部的国家兽医局。进出口商品进出波黑海关时,应向海关办理报关,海关负责对商品进行抽查,欧盟驻波黑海关办事处负责监管出口到欧盟产品的原产地证书,动植物产品需提供输出国官方发放的检验检疫证书,入境波黑的特殊产品需具备有关的批件或证明。

波黑全国设立了四大海关关区,分别是:萨拉热窝海关、莫斯塔尔海关、图兹拉海关、巴尼亚卢卡海关。

(3)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波黑海关法》及其修订法,波黑外贸和经济关系部负责每年公布新的海关关税税则,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进口关税税则表中分别列出:基本关税、欧盟优惠关税及配额、CEFTA零关税、伊朗协议关税、土耳其协议关税等不同的税率。对外商按投资股份或资产进口的设备,波黑海关免征关税。

依据关税税则的规定,海关注册税为报关基数的1%。波黑的进口税率为:0%、5%、10%、15%,平均关税率为7.5%。

根据波黑与中东欧国家签订的《CEFTA自由贸易协议》,波黑对原产地为协议成员国的进口产品给予零关税优惠。见表5-3。

表5-3 波黑商品进口关税分类别统计

资料来源:波黑海关税则

根据波黑与欧盟签订的《临时性贸易协议》(即《稳定与联系协议》的附件),自2010年协议生效后,波黑对进口欧盟产品给予分阶段减免关税优惠。根据《稳定与联系协议》的要求,从《临时性贸易协议》生效起,波黑对欧盟90%的产品完全免除关税,剩余10%的产品减半征税,至2013年波黑完全取消了自欧盟进口的关税。

3.阿尔巴尼亚外贸法规

阿尔巴尼亚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商人和贸易公司法》《竞争法》《破产法》和《反倾销法》等。

在进口方面,禁止进口武器、放射性物质、军民两用物品、垃圾(可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除外)、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濒危野生动植物、毒品等。在出口方面,除废金属一项禁止出口外,其他商品出口均没有限制。禁止出口的废金属包括:贵金属废碎料、生铁和钢铁的废碎料、铜的废碎料(但废铜例外),其他铸铜、镍的废碎料、铝的废碎料(但进口的铝制包装除外),铅、锌、锡的废碎料。阿尔巴尼亚政府于2008年4月通过新的“军用设备进出口管制法(9707号)”,对武器进出口进行管制。

4.北马其顿外贸法规

北马其顿于2003年4月加入WTO,现正积极谋求加入欧盟,为此,北马其顿不断对现行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为外国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近几年,北马其顿政府颁布的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经济自由区法》《贸易公司法》等。

北马其顿的平均关税按照WTO的要求逐年下降。与10个周边国家及俄罗斯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定规定对双边进出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免征关税,只征收1%的海关登记费。

北马其顿对一般产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除个别商品外没有数量或价格限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