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立法存在之问题
第一,立法所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从立法涉及的范围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大多只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边缘化的问题。除电子签名外,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者涉及过少。这样的立法状况根本无法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二,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属于法律层次的非常少,大多数的立法都属于立法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就使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效力不足,难以产生强有力的监管效果。此外,各政府部门立法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部分问题获得多个部门的关注,出现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部分问题又无人关注,长期缺少法律规范,造成法律真空。这种立法现状显然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
第三,缺乏统一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并未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属于查漏补缺型的立法,即电子商务中某一个环节或者某一种行为需要由法规做出规范时,相关部门就出台法规予以规定。受技术创新的驱动,电子商务发展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其他领域,目前的这种立法模式始终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法起到法律所应有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此外,各部门分头立法的格局难以避免部门立法之间的冲突。理想状态中的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部电子商务基本法,该法处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阶,能够从宏观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交易、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问题加以规制,并能够统领和协调其他电子商务法律规则。
第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对于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写上“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不得发出”,这样的规定太过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电子商务立法有关问题产生之原因(www.xing528.com)
第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特性使立法不易。电子商务产业作为全球最为活跃、发展最快、技术更新最快的产业之一,留下很多有待逐一解决的难题及法律上的疑惑和尴尬。立法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左右为难,因为,当一部新法或原有法律中的新规定经过漫长的立法周期终于出台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发现这些规定已经过时了,因为它所立足的产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第二,立法缺少统一协调与规划。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主,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部门间的规章缺乏应有的协调,地方间的法规也缺少必要的配合,使企业无所适从。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立法上缺乏统一的协调与规划。
第三,立法的指导思想产生偏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主要还是从有利于行政管理和加强网络管制的角度进行规定,现有法规所规定内容的大部分,是规定通信企业、商业企业、网站及用户在电子商务中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什么行政或刑事责任。而现行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很少给予电子商务主体授权性规范,较少对具体的电子交易制度进行规范,很少从直接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方面,去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易于民间电子商务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这样的立法显然不符合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潮流,应尽早予以改变。
第四,惯有的漠视消费者权益。对个体权益的长期漠视,导致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立法长期缺位。电子商务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无不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优先制定保护消费者的立法。而我国的政策确是保障企业的利益为先,这就导致关乎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立法长期缺位。毫无疑问,这种消费者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将严重影响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并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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