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只有经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发生了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致使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案例2: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两名股东各占45%的股份,丙占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只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见不同,丙支持哪方,哪方的意见就能形成有效决议。甲、乙发现这一情况后,都来拉拢丙。结果,丙控制了公司的发展走向。
上面两个案例展现的问题并不相同,但都会损害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东僵局;案例二,致使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只能在分红时发挥作用,并不是各股东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个股东手里,必然会带来私人收益。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所占股份确定的,股份越高,收益索取权越大,就应当有对应的控制权。公司的控制权交给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收益索取权就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www.xing528.com)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出现其他小股东或其他小股东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如果是多方具有绝对强势,就能为对抗的各方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能够对抗的投资者超过两个,形成的股权结构就比较科学。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者只有两个,就会形成一种平衡的股权结构。
海底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解决股权架构问题的案例。
1994年,4个关系不错的年轻人在四川简阳开设了一家只有4张桌子的小火锅店,这就是海底捞的第一家店。张勇没出钱,其他3人凑了8000元钱,4个人各占25%的股份。后来,4个年轻人结成两对夫妻,两家人各占50%股份。随着企业的发展,张勇觉得,另外3个股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让他们离开企业,只做股东。最早离开的是张勇的太太,2004年施永宏的太太离开,2007年施永宏离开。
张勇不仅让施永宏下岗,还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夫妇的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2/3)的绝对控股股东。2007年,海底捞成立13年,快速发展,一方股东却将18%的股权以13年前原始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方股东,这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但是,施永宏却回答说:“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发展得更好。”
海底捞以匪夷所思的方式解决了股权架构不理想的问题。一方面得益于海底捞从一开始就是张勇为主、施永宏为辅,形成了张勇是核心股东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施永宏的豁达与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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