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回购,指的是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主要分为两种:管理层收购和股东回购。表6-2股权回购的类型(二)回购退出的法律障碍目前,财政部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有加速的趋势,经营者通过MBO回购的方式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股,而且不是公开业务操作,有很多隐患,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法制,比如: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所谓回购,指的是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主要分为两种: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总体来说,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较低,但比较稳定,有些股东回购甚至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还不到20%。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的大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通常,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一)股权回购类型
一般来说,股权回购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如表6-2所示。
表6-2 股权回购的类型(www.xing528.com)
目前,财政部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有加速的趋势,经营者通过MBO回购的方式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股,而且不是公开业务操作,有很多隐患,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法制,比如:
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尽早规定股票期权,明确库藏股、股票回购、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限制等问题;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能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加大罚责制度,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加强追究机制。
2.强化监管机制。借鉴美国的监管体制,建立“以集中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性监管为辅”的法律制度;具体的市场规则不列为法律规定的范畴,由证交所来制定;监管机构要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创业资本退出的整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充实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培养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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