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设计好股权比例,最重要的是确保有核心大股东,建议占股50%以上,保证控制权,联合创始人占股20%~30%,设立期权池20%~30%。对合伙人进行股权成熟度的考核,了解每年完成多少业绩,股份成熟多少。
新进的骨干,先干股,后虚拟股,再期权,最后可以考虑给实股。后期在股东协议里约定好风投进来后如何稀释,把利益建立在制度的笼子里。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都要设计好,防患于未然。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治的权利,包括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要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包括约定好合伙人的责权利,这样可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结构比例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结果。
(一)初创公司不能使用的股权分配设计
创业初期主要创始人持股51%都还不够,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老大持股2/3。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如表5-2所示。
表5-2 不合理的股权架构存在的问题
(二)选择理想的股权分配方案(www.xing528.com)
股权分配方案,主要有这样几个:
1.创始人67%,合伙人18%,员工期权15%。《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策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这里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需要超过2/3表决权,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67%正好超过2/3,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老大。这种股权模式适合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有创业思路,有团队,有技术,掏了大多数钱。
2.创始人51%,合伙人32%,期权17%。公司大多数事情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必须经过其他小股东的同意。这种模式可以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而不释放表决权。
3.创始人34%,合伙人51%,期权15%。这种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搅和权”,只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决定权。对于创始人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创始人或投资者比较强势,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总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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