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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具变量优化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保护主要由知识产权局等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便捷性、取证手段多样性以及维权成本经济性等优势。因此,我们尝试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保护”作为工具变量,检验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效果。这说明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行政保护日渐受到权利人的重视。

利用工具变量优化知识产权制度

在基准回归模型中,研究创新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可能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首先,经济发展质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指标,但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模型设计的不完美,不可避免地会遗漏某些变量。其次,创新与经济发展质量可能互为因果,创新是驱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但同时创新也可能是高质量发展的结果,经济发展质量越高的地区对创新资源越具吸引力,从而拥有更高的创新能力。“内生性”使得普通最小二乘法难以得到一致性的估计结果,我们需要寻找恰当的“工具变量”:它们一方面可以解释创新本身的变化;另一方面除去创新这个唯一途径外,又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发展质量。

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通过确保创新收益和帮助后续创新而被视为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龙小宁,2018)。与此同时,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能够促进经济发展(Melitz,2003;董雪兵等,2012)。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诱发创新增加研发密集型产品的供给,进而完善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溢出效应等机制,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Chen,et al,2005;Qian,2007;刘小鲁,2011;余长林,2016)。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合作为创新的工具变量应用于经验研究。[4]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与司法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行政保护主要由知识产权局等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中,司法保护一般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出击。相应地,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此外,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后续救济机会也有差别,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如果权利人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不能因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再寻求行政保护。相较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便捷性、取证手段多样性以及维权成本经济性等优势。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专利中质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在我国司法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少,说明司法保护对专利的影响有限。因此,我们尝试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保护”作为工具变量,检验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效果。(www.xing528.com)

毛昊等(2018)针对知识产权机构的完全独立科技厅(局)下属二级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科技厅(局)的内设处室,分别赋值3、2、1、0,测算知识产权机构独立性表征的“行政保护”,并将其作为工具变量研究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主观赋值法可能导致独立性难以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水平。董雪兵等(2012)构建了由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指数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数合成的知识产权总指数,但从具体测度内容来看更偏重于知识产权立法。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在执法层面对创新发挥实质性影响。我们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信息,手工搜集了地区专利行政执法数据,整理出历年各地区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立案数,为剔除经济规模的影响,以“立案数+1”与地区就业人口的比值表征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保护”。[5]测算结果表明:我国平均每万人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立案数由2002年的0.0126上升到2016年的0.0821,增长了551.6%。这说明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行政保护日渐受到权利人的重视。分地区来看,2016年浙江、广东、江苏、北京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最严格,分别为2.6958、0.4473、0.2761和0.2008;内蒙古、云南、山西、广西的“行政保护”最松弛,分别为0.0102、0.0107、0.0110和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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