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NEW RIGHT CONTRACT
知识产权的基础是权利所有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合约”。该合约的作用是在两个原则中找平衡:一个原则是人们付出创意努力,就该得到相应回报,且能阻止别人非法使用或者复制该产品;另一个原则是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进入公共领域并可以免费使用,整个社会将会从中受益。因此,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使用与获取之间的平衡。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这个最佳平衡点,这种想法本身也是不切实际的。这条分界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每个人对此的设想都不一样,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所有者的防御策略以及公众获得使用权的能力也在发生改变。我们想要的和我们有的,这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巨大的。
权利合约的作用之一是处理传统实物财产权中为人熟知的所有权及财产的概念,无法完全强行套用到知识产权上的现实问题。而且,人们还有一种更加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盗窃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损害并不像盗窃“真东西”那样严重。
人们还认为,一本实体的书(书本的设计、封面、纸张以及厚度等)和一卷影片录像带的物理拷贝(人们的观念同看待书本一样,其重量)要比它们的内容更值钱,因此应该通过其实物价值而非智力价值来判定偷窃行为的违法程度。在人们眼里,盗窃精装书要比盗窃平装书的罪恶感更加强烈。这种情况越来越糟(也许是更好,根据某人的观点)。因偷书而产生罪恶感的人通常并不会因为盗窃电脑硬盘打印出来或从网上下载的相同文字而产生罪恶感。的确,目前因侵犯知识产权被逮到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相应的负罪感也更小。
如果有人偷了邻居家的椅子,所有人(国家、教会以及街坊邻居等)都会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成了惯犯,还会被投入监狱。偷一本书(或者说“忘了归还”),虽然也是偷,可却不至于被扔进监狱。至于“偷了”了书里的内容,谁在乎?就像你拷贝了一段录像,邻居们可能还会问你:“能给我看看吗?”
每个国家都拟订了各自版本的权利合约。美国是少数几个将知识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国家之一,并赋予国会权力“通过保证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期限内拥有其写作和发现的独家专有权,推动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埃尔德雷德利用“有限期限”一词试图阻止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但最终还是失败了)。这种功利主义的方式符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在欧洲,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会优先考虑创作者个人的权利(a creator's personal rights)而不是企业。由于音乐版权所有者抱怨没有收到版税,德国曾迫于压力屏蔽YouTube;同时,国会也正在讨论一份提案,禁止谷歌在未支付版税的情况下在网站上刊登报纸文章。而英国似乎尴尬地处在两种观念之间,从经济角度出发,英国很愿意效仿美国的商业路线,因为两个国家实行的都是继承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传统的普通法;但是作为欧盟的一员[4],英国又有义务跟邻国们在法律方面尽量协调。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歧主要在于对“精神权利”的态度。精神权利来源于人们的一种信念,认为无论涉及任何商业交易,作者对自己的作品都享有绝对所有权。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在《判断力批判》(1781年)一书中写道,“每一件艺术作品都包含着附着在有形物上的创意精神(Creative Spirit)。人们可以买到实物,但其中所蕴含的精神、灵魂是无法买到的”。道德权利赋予作者享有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又被称为家父权paternity)和阻止他人对作品进行错误地歪曲、篡改的权利(完整性integrity)以及阻止冒名侵权的权利。在法国,这些权利都是永久而且不能让与的。如果我抄袭了一本早已不在版权保护之列的19世纪的法国小说,那么可能会面临作者后代的起诉。而美国和英国则对这类“精神权利”几乎毫无同情心,以至于直到20世纪80年代,他们才迫于国际压力而开始保护精神权利,但保护期限要短得多。(www.xing528.com)
这些工业国家和世界其他地区之间存在着更大的差距。1912年到20世纪40年代的国民党政府,以及1979年邓小平倡导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政府逐渐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如今,知识产权被看作是国家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甚至给专利申请的数量设置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经开始对于马路边售卖的未经授权的纪念品展开整治打击的行动)。新一代的中国企业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侵权行为。而那些准备出口国际市场的企业也发现自己必须和外国的法律打交道。但由于中国与这个世界隔绝得太久了,知识产权意识还非常淡薄,再加上LP、CD和DVD光碟这类物理媒介平台在中国市场根本就没有来得及站稳脚跟,所以大多数的中国年轻人都是通过互联网第一次接触大众娱乐。而在互联网上,版权的管理是非常松懈的。
其他国家也迟迟不愿接受欧洲和美国知识产权私有化的观点。日本是在欧洲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200年之后才诞生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在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认为大脑属于神的财产。印度教的传统认为想象力是与神明共享的,因此不能独立拥有。
此外,出口商与进口商、卖家与买家以及“商业”与“文化”之间也存在着由来已久的分歧。卖家当然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在所有国家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好比不论到任何一个国家旅行,我希望我的行李箱始终都属于我一样。电影、音乐及制药企业都不愿意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仿冒和盗版盛行的国家和地区。至于进口国,由于本国根本就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可保护(这也是为何他们总是处于进口国地位的原因),他们也懒得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即便有法律,执行得也十分懈怠。其中一些国家将西方的知识产权规则视为对思想、知识和技术进口的一种毫无根据的征税,但也不太敢大发牢骚,因为害怕被西方市场拒之门外的报复。美国已经向澳大利亚、印度、墨西哥和泰国政府表明,如果他们不同意其知识产权规则,就会被排除在美国食品市场之外。
目前,针对知识产权有两种观点相反的趋势,一种是更加私有化,一种是更加开放,两种呼声都越来越强烈。
大部分企业都支持知识产权私有化,反对者寥寥。没有哪家企业愿意放弃获得政府批准的财产权利许可。企业主张版权并没有什么成本,且可凭此手段确立某种全球都能接受的高效交易和合约框架,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投资。专利制度可以保护包括制药企业在内的许多行业的巨大研发投入,专利数量已成为各界广泛接受(尽管有缺陷)的衡量企业创新水平和经营成功的指标。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受到品牌持有者的重视,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因此,越来越多的创意作品(Creative works)都贴上了财产权的标签,这些标签上写着大大的“私有”二字。
反对方的理由也很有力。激励机制与回报之间的联系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强。那些因为各种理由从事创意和创新的人,即便他们的想法没有受到保护,也依然会勇于创造。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是各大学及公共研究机构都会绝对坚持的一个传统。电脑出版商蒂姆·奥莱利(Tim O'Reilly)曾问到,如果牛顿把他的运动定律的发现申请了专利,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他一定会说:“不,我是不会把抛物线轨迹的相关知识告诉阁下的,但是如果你愿意付钱,我可以帮你校正枪的准度。”
关于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的历史联系,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研究都表明,18、19世纪那些在18到19世纪走向繁荣的国家,包括美、英、法、德以及瑞士,当时的知识产权法律水平都极低。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专利局,但却从未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评估。美国、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并没有专利注册的系统性规则,包括进行适当的调查核实发明是否真的具备新颖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期才得到改变。而英国的第一个专利局直到1883年才正式开张,20年后,人们仍发现英国40%的专利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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