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OP THREE
大多数创意想法都可以被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所涵盖。图书归版权法保护,工业流程技术受专利法保护,人名的保护则属商标法范畴。然而,权利人非常清楚拥有的权利类型越多,获利也会越多,就如同给门加了两道锁一样。某项适用于专利保护范畴的创新,可能也适用于设计权和商标的保护范畴。一部影片除了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还包含了许多拥有独立资格权(qualifying)的作品,比如说,每部影片都会有配乐,哪怕只出现几秒钟,该音乐都会延伸出创作权、出版权、表演权和录音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顺便说一句,最后一条“录音权”是一种“机械”权利,非常微妙。
设计权是知识产权最常见的变种。英国在1787年首次提出设计权,比艺术版权的提出几乎早了100年,由此可见工业设计和制造业在当时的重要性。今天,大多数国家都为设计保护提供了几种选择,包括自动拥有的版权和需要通过注册获得的专利权等,但是由于很难对设计进行定义,因此,为设计权提供的保护机制很微弱。最典型的例证就是时尚领域的商业成功很大程度依赖于对复制的宽松态度。据英国知识产权组织报告,2011年,绝大多数设计师就根本没有费心去申请设计权。(www.xing528.com)
世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ors)注册机制主要作用是保护特定地区的食品和饮料,如香槟酒和斯蒂尔顿奶酪;而微生物注册机制,如细胞,则用于保护食品和药品。尽管互联网域名(URLS)并不被认为是商标,但国际法律都倾向于将其划为商标范畴进行管理,因此,提前注册商标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在网站地址上使用该名称。目前,各国正在协商将基因信息、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欧洲还特地制定了保护数据库的一次性法律。
美国还专门制定了用于保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的法律,该法律允许人们拥有属于自己的信息,并阻止其他人使用。这里的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企业内部的公式、模式、设备或者信息汇编,使企业有机会比不知道或者不懂得它的竞争对手获得优势”。这种定义方式非常宽泛,从而导致了激烈的争执和数额巨大的赔偿。多年来,美国杜邦公司(Dupont)一直怀疑其凯芙拉(Kevlar)纤维的制造工艺被韩国可隆公司(Kolon)窃取,这种纤维材料既轻便又结实,深受市场的欢迎。杜邦公司诉诸法庭,2011年,法庭最终宣布可隆公司商业秘密窃取罪名成立,向杜邦公司赔偿9.19亿美元。长期以来,公认最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是可口可乐的饮料配方,但是现在谷歌公司的页面排序算法(pagerank algorithm)有可能成为冠军位置的强有力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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