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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作品也属于财产:财产权的探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事物的创作者都有权为该事物收取费用,这一原则对于实物财产非常适用。因此,有想法的人主张他们的作品也属于财产,并以此作为保护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理由。迪士尼和其他权利所有者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讼主张,即激励,他们认为对创作者来说,占有他们所创作的一切是对他们所从事工作的激励。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权利的不断降低,精神权利的影响将越来越大。这导致了私有化知识产权的出现,但这是一种比较特别的财产权。

为什么作品也属于财产:财产权的探讨

Why Property?

任何事物的创作者都有权为该事物收取费用,这一原则对于实物财产非常适用。因此,有想法的人主张他们的作品也属于财产,并以此作为保护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理由。一般来说,这样类比很有效,这也是玛丽·波诺和迪士尼法案的法律论点基础。但是对想法收费则没有这么简单,其原因正如艾瑞克指出的,想法很难界定,想法与想法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且人们对想法成果(ideas)所有权的态度也不一样。而且,还遗留了一个巨大的问题——报酬到底应该有多少,仍然没有确定答案,这涉及:权利的性质是什么?保护期是多久(被称为“期限”)?限制与例外(诸如引用摘要的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迪士尼和其他权利所有者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讼主张,即激励,他们认为对创作者来说,占有他们所创作的一切是对他们所从事工作的激励。一般来说这样的说法没错,但一个人之所以有创造力可能因为诸多不同因素。金钱是其中之一,但并不总是如此。我们很难证明在作者去世这么久之后,所有权还是有效的激励(我从没听说有公司能在那么久以前就制定好这种计划)。所以,用激励机制来证明所有权合理性的说法是很难站得住的。(www.xing528.com)

当然,关于知识产权还有另一个独立的观点,那就是人皆有拥有其创造物的自然权利,无论他创造了什么。这是基于乔治·黑格尔(George Hegel)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及约翰·洛克(John Locke)关于人权(Rights of man)的观点。这种自然权利在适用版权的个人表达类作品中表现得最强(因此当歌手演唱《我拥有了你,宝贝》这首歌时,不仅应该知道歌曲作者是桑尼·波诺,还应该向他支付版税),而在适用于专利和商标的商业性想法中表现最弱。这些权利还受另一种与版权并列的所谓精神权利所保护。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权利的不断降低,精神权利的影响将越来越大。

这导致了私有化知识产权的出现,但这是一种比较特别的财产权。它能提供所有权(ownership),但却几乎无法保证或对其提供完全的拥有(possession)。对于实物财产权(physical property),我们通常可以说“法律的九成是关于占有权的”;而对于知识产权,我们只能说“法律的九成是关于关系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成功法则第2条中指出“聘请最好的律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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