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IGHT MARKET
知识产权的关键点是什么?如何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进行平衡?支付给创造及拥有想法的人和获得其想法的使用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哪里?向作者支付更多钱和获得更多图书作品使用权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或者支付更多钱给已故艺术家的继承人和获得他们绘画作品的复制权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更高的利润和更便宜的药品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为什么一些行业(例如电影业)依赖于版权,而另一些行业(比如快时尚行业)如果离开版权却可能会发展得更好?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对于版权的保护应当比现在更严格,保护期限甚至应该延长到永远;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应该削弱并缩短版权的效力,甚至完全废除版权。专利也存在类似的争议。难道真应该让这些适用于小玩意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人类基因和种子等农作物?
2003年,当美国国会试图将版权的保护期限从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延长到死后70年时,这场关于版权的争论最终递交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该法案被称之为《桑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因为该法案主张向著名美国歌星桑尼·波诺的遗孀玛丽·波诺(Mary Bono)支付版税。但不久后,该法案又变成了“米老鼠法案”,因为迪士尼公司(WaltDisney)发现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也将很快到期,便希望改变版权的规定,永远占有米老鼠的版权。一位名为艾瑞克·艾尔德雷德(Eric Eldred)的互联网出版商认为,如果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将侵害其由宪法赋予的可自由对古旧图书进行数字化的权利,因此也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
艾瑞克及其团队成员之一宪法律师、版权活动家、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组织的联合主席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限已经足够长了。莱斯格说,迪士尼延长保护期的理由居然是为了创造出更多的作品,实在非常荒谬。一份由17名杰出的经济学家共同发表的分析报告指出,即便只是对延长保护期的预期也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但是最终还是迪士尼赢了。
版权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自由、产权、金钱和法律的混杂情绪。面对这杯令人头疼“鸡尾酒”确很难保持理性。早些时候某位活跃人士将版权描述为“法律中最微妙、深奥的领域”。说这话的人并不是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笔下那个被拷打得奄奄一息的原告,而是美国专利及商标局(PTO)局长布鲁斯·雷曼(Bruce Lehman),同时,他还是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绿皮书的作者。他的看法恰恰呼应了150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Story)的观点:版权法和专利法比其他法律更接近“形而上学的法律”,相关论述既隐晦又微妙,有时候甚至让人无法把握。并非只有他这样认为,比如,马克·吐温(Mark Twain)就认为作者有权占有自己的著作,就像占有自己的房屋一样,这样才能有足够的安全感。他曾写道:“对上帝来说,只有一件事情做不到,那就是找到这个星球上版权法存在的意义。”
政府乐于讨论推广互联网宽带,但却发现版权很难适应随之增长数字媒体纠纷。美国政府曾试图用《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来解决这些问题,并在最近提出了《停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但却招致各界更强烈的反对,因为这会令许多合法的站点遭受附带伤害。总统奥巴马不得不表示,他将反对任何“妨碍表达自由或侵害充满活力与创新的全球网络”的法案,后来这两个法案都被撤回了。英国政府曾分别指派安德鲁·高尔斯(Andrew Gowers)和伊恩·哈格里夫斯(Ian Hargreaves)对版权问题进行调查,哈格里夫斯说:“如果当前法律不进行改变,创意经济将持续低迷。我们需要在私有权、保护措施和公共领域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但目前这个平衡点还没有找到。”(www.xing528.com)
2011年,包括美国、日本及欧盟在内的多国政府(不包括中国和巴西)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但他们仍未能取得正确的平衡。为表示对该协议的反对,欧洲议会的两名正式调查员宣布辞职,三名委员投了反对票,他们认为该协议对反盗版行为反应过度,而且没有提到网络媒体所带来的机遇。
权利市场问题是创意经济中最复杂的商业问题。千百年来的法律和习俗一直认为土地和实物财产的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对于创意和想法的所有权及相关保护却充满了复杂性和困惑。土地所有者们晚上能够安然入睡,因为他们知道祖先制订的法律会保障他们的权益,但是知识产权的集市却仍是一个充斥着混乱和喧嚣的地方。
集市的第一个角落,数百万人蜂拥而至,要公开他们的想法和发明,不管能否赚到钱。他们希望与任何愿意听的人分享这些想法,同时他们可能只想主张律师口中所谓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诸如被称为著作者的权利,拥有“署名权”,甚至愿意放弃可能带来金钱的“经济权利”。在另一个角落,有一群想赚钱却不知道如何赚钱的人。他们可能是优秀的创作者,但在法律和做生意上却是外行,而且付不起专业顾问费。第三个角落中,我们能看到还有为数不多的人在创造产品和保护其权利方面都很在行。在第四个角落,极少数幸运的家伙像富裕的银行家一样,坐享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红利。
在中间的是一大批代理人和中介,他们通过与律师、投资人、政府政策制定者、会计师以及宣传员的谈判进行知识产权的买卖。这是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结合体,既需法律的精准,更需谈判的技巧。这些人购买和销售文字、音乐、图像、机械装置、计算机软件、基因、版权、商标、专利、方案、格式、名声、肖像、信誉、品牌和颜色等。在这个热闹的集市上交易的商品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者套用律师们的话——知识产权的开发权(exploit)。
是否应该向权利持有者支付报酬只是这个问题当中的一部分,而在实践中更重要部分是如何做,例如找出谁拥有这些权利,针对应该向转让方支付多少报酬以及如何支付等进行谈判,这些都非常棘手。那些将知识产权转让作为自己日常业务的公司知道应该给谁打电话,如何进行谈判。但大多数创意个体,当他们面对一次性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涉及的财务问题虽然微乎其微,却并不知道该怎么做。权利人(rightholder)通常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公司,他们没有义务把知识产权进行授权或给出公平的价格,而且如果回报太低他们就更不愿意去费事了。随着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案例越来越多,权利市场的机能越发失去控制,谈判获得授权的成本甚至已经超过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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