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血缘关系在空间上的发展便是地缘关系的构成。远古和上古时期,家族群聚以部落为空间形式,后来变迁为村落。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绝对的一姓一村落的空间形式越来越少,但大家族在村落中的绝对势力并没有削弱,反而日渐强大起来。这种大姓小姓的杂居,既造成大姓家族对小姓家族的控制,又存在着他们之间的相互依存,逐渐形成了超越家族血缘的地缘观念和行为。明清时期大量出现的村落之间的械斗,不仅有家族性质的,也有包括若干姓氏的村落性质的。自明代开始,随着人口的增加,自然资源渐趋相对缺乏,家族或村落为了自己生存发展的需要,再加上狭隘的争胜斗赢意识,导致了明清时期频繁地以村落为单位的械斗。械斗的实质,是家族或村落共同体的利益驱使其成员行为极端化的表现。械斗在全国各地都有,其中尤以闽、粤两省沿海为甚。明万历年间曾在福建任官的王世懋在他的《闽部疏》中感慨地指出:“闽西诸郡人皆食山自足,为举子业不求甚工。漳泉海徼,其人以业文为不赀,以航海为恒产,故文则扬葩而吐藻,几埒三吴;武则轻生而健斗,雄于东南夷,无事不令人畏也。”广东佛山一带,仅为龙舟竞斗,几乎年年都有伤亡,所以“争斗之戒”被写进族谱,可见问题之严重。[32]械斗的结果,败者中有的不得已迁徙他乡,有的便全族或全村出洋谋生。南安丰山《陈氏族谱》记述了一些较弱小家族由在外亲属的牵引下,群迁南洋之事:“乡之四邻,东李西林,南苏北黄,摄处二大姓巨乡之间,介距环窃,虎视莫攫,咄咄逼人,如困荆棘。……乡之族人,变更计划,纷赴小吕宋各埠,亲属介绍接踵而行,甚有举家而往者。”惠安东园锦钟乡骆氏三十六人,因宗派斗争而集体出洋。[33]不论是胜者还是败者,不论是迁徙他乡还是留居原地,乡亲观念更多是在相互依存的行为中发展起来。胜者以此意识团结自己的力量,扩充自己的势力;败者也以此意识凝聚自己的成员,振奋自己的斗志。当然,械斗只是一种狭隘意识的激烈表现。在经济行为中,由于很多活动并不是家族力量能完成得了的,乡族的力量便自然而然地首先被选了进来。
闽、粤和江、浙一带商民参与世界市场的互动,尤其是走私活动,在政府的限制或管制的形势下,必须采取买通巡哨和贿赂官吏的办法,若以一人之力,一族之资,不是办不到,若是本乡士绅与有司联络,加上乡族共同体成员有如械斗般冒死而为,走私才能成为气候:
泉、漳二郡商人贩东西两洋,代农贾之利,比比然也。自红夷肆掠,洋船不通,海禁日严,民生憔悴,一伙豪右奸民倚借势官,结纳游总官兵,或假给引东粤高州闽省福州及苏杭买卖文引,载货出外海,径往交趾、日本、吕宋等夷卖买觅利。中以硝磺器械违禁接济更多,不但米粮饮食也。[34]
闻闽越三吴之人,住于倭岛者,不知几千百家,与倭婚媾长子孙,名曰唐市。此数千百家之宗族姻识,潜与之通者,踪迹姓名,实繁有徒,不可按核。其往来之船,名曰唐船,大都载汉物以市于倭,而结连萑苻出没泽中,官兵不得过而问焉。[35]
而“朱纨的失脚,即被此辈人所排挤而去”[36],“此辈人”就有地方乡绅势豪。“家”相对“国”,“家族”“乡族”相对“官府”“朝廷”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结构和基础单元,也是一种对抗的力量,尤其在东南沿海地区,不妨说历来如此,实际上存在着的合法与不合法的民间海上贸易,大量的是家族、乡族集体行为。家族或乡族利益是宗法共同体的第一利益,在社会“习俗”中,家族或乡族是直接控制个体(每个个体首先是家族或乡族的成员)行动的集体。当家族或乡族利益与政府利益一致时,二者协调无间;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二者有可能形成对抗,家族或乡族成员自然会在“集体行动”的“控制”下采取“个体行动”。只是在对抗中,高明的家族或乡族“天然首长”善于处理好激化了的矛盾,剪除对抗的因素,恢复与政府的协调,保护本族的利益。朱纨被除即是如此:
纨自巡海以来,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获交通诸番者,不俟命辄斩。闽势豪素为诸番内主,骤失重利,多怨纨。纨又数腾疏于朝,显言大姓通倭事,且曰去外国盗易,去中国盗难;去中国濒海之盗犹易,去中国衣冠之盗尤难。闽浙人皆恶之,而闽尤甚。主客司林懋和、浙江巡按御史周亮,皆闽人,亮上疏诋纨,请改巡视为巡抚,以杀其权。懋和与浙中士大夫在朝者左右之,竞如所请。至是,纨以佛郎机事具状闻。御史陈九德遂劾纨擅杀,落纨职,命兵科给事中杜汝桢按问。纨愤,自杀。[37](www.xing528.com)
进入19世纪,东南沿海每年多达数千乃至数万箱的鸦片走私就是在这种家族乡绅的领导和共同体成员的械斗般拼死行为中完成的。以反抗禁令、贿赂官吏为前提的数十万上百万商民参与的近似疯狂的鸦片走私不可能只是散兵游勇,已经在走私活动中增强起来的家族势力领袖和在家族势力基础上形成的地方乡绅人物,理所当然地参与其中并成为组织走私和应付官府的“天然首长”。
乡族的社会势力在明清时期是渐长,而非渐弱。由于政府强制实施有限贸易,利润也就有限,原在本乡土之间的利益之争的方式也就扩展为依靠乡族力量与外乡、外省、外国人的竞争。家族内部组织行为的思维逻辑与行为逻辑也就在特定的环境里逐级依次推广到了乡、省、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家族、乡族的势力不仅以地方势力出面,也以行会、帮的形式,成为冲破政府禁令管制和有限贸易,支持本族本地商民参与世界市场的重要力量。宗法共同体以关照本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全体成员参与械斗参与种种贸易是为了本共同体的利益互为因果。“其人民极排外,假如去伤害一个汕头人,无异于捅马蜂窝。本港口的贸易,甚至贸易中的一切细枝末节,都在称为‘万年丰’的汕头行会的绝对控制之下。在其他港口的汕头人也全部组织了同乡会馆,它们与汕头本地的行会保持着联系,并接受其指导。”[38]这是马士对20世纪初汕头人地方性格和以行会形式出现的汕头地方商人势力控制本地港口贸易情景的描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也是一种“习俗”。明末清初有违禁下海通番走私普通商品之胆量,清中叶之时也不会没有违禁下海通番走私鸦片之胆量。在家族、乡族的利益驱动下,在海洋冒险行为中成长起来的宗法共同体成员视死如归。
社会组织的加强与范围的扩大往往与经济利益的竞争互为因果。除了上述实证,还有一个已经由许多研究者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此论的佐证,那就是“帮”。清代逐渐清晰起来的“帮”概念,既是一种“集体行动”的观念,也是一种“集体行动”的行为,具有特定业缘组织形式的“某某(行业)帮”不一定对每一个成员以血缘或地缘为认同标准,倒是并无特定组织形式的“某某(籍贯)帮”其认同标准是血缘与地缘。在家族或乡族社会“集体行动”中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已经积淀成一种习俗,或曰制度,当宗法共同体成员走出共同体时,“制度”使他设法在大的社会圈中寻找以血缘或地缘为关联的较小的社会圈,以发现共同利益者。比如在县的范围内寻找同乡,在府的范围内寻找同县,在国的范围内寻找同省,在海外则寻找同国。
总之,以血缘为认同核心的家族社会和由此发展起来的地缘乡族社会“制度”对东南商人参与世界市场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有它的严重的消极性,包括对市场机制(如超越血缘、地缘的平等自由竞争)的破坏。当经济行为使相应的社会组织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区域内活动而使其依行为逻辑发展时,我们希望它能进步,能不断地减少它的消极性,因为在停滞的封闭的内陆社会,参与流通经济行为的商人是突破这种封闭社会的最活跃分子。但是社会经济“习俗”是不能立即被消灭的,因为它是一种“习惯”而成的“制度”,因为它对相应的社会经济还是有其合理性和促进作用的。我们只能希望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具有进步意义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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